二、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一通三防\"方面
1、合理完善矿井通风系统
(1)60万吨/年及其以下矿井,按照“一井一面两掘”、60万吨/年以上矿井按照初步设计要求,是否对矿井、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进行正规设计;是否有矿井、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设计。是否出现采掘工作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违反规定串联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等情况;
(2)是否制定了矿井配风方案,是否有矿井配风方案;
(3)是否对矿井及采掘工作面的风量进行了核定,是否有风量核定表。是否出现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小于作业规程对风量的要求出现风量不足、微风、无风作业等情况;
(4)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瓦斯等级鉴定;
(5)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
(6)高瓦斯矿井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
(7)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68条的规定。
2、加强矿井瓦斯管理
(1)是否有健全完善的瓦斯检查和管理制度;
(2)是否制定了矿井瓦斯检查地点和次数规定的瓦斯检查方案,有矿井瓦斯检查方案;
(3)是否配齐配足瓦斯检查人员并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是否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是否存在瓦斯员配备数量不足、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空班漏检、假检和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等情况;
(4)高瓦斯矿井是否执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5)有瓦斯动力现象及邻近高突矿井是否按要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分析和鉴定;存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是否执行“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
3、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和高沼气矿井瓦斯抽放系统
(1)是否对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进行了核定,是否有核定报告;
(2)是否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和瓦斯抽放系统进行全面检修、标校、维护,是否有检修、标校、维护的记录;井下作业地点瓦斯传感器安装位置、数量、质量和标校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等情况;
(3)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达到建立瓦斯抽放系统规定的是否建立了瓦斯抽放系统。
(4)使用罗茨鼓风机抽放瓦斯的矿井,是否按计划进度完成或更换为水环真空泵。
4、局部通风管理
(1)高瓦斯矿井局部通风机能否实现“三专”“两闭锁\"、双电源双风机自动切换,并进行全面检修维护,是否有全面检修维护记录;
(2)低瓦斯矿井能否实现采掘供电分开、供电可靠,并进行全面检修维护,是否有全面检修维护记录;
(3)是否存在局部通风机供电不可靠,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等情况;
(4)是否有健全的局部通风管理制度、巷道贯通制度、停风撤人制度、恢复通风时瓦斯排放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二)“水患”防治方面
1、是否对矿井和采区水情及水文地质条件和周边矿井的采空区情况进行调查,是否有调查报告;是否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
2、水患矿井是否制定了水害防治的专项措施,是否有探水队伍,是否至少配备3台探水设备,坚持有掘必探;是否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有明显透水征兆继续进行生产作业等情况;
3、其它矿井至少配备2台探水设备,坚持有掘必探;是否有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4、是否有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存在相邻煤矿井下相互连通、隔水煤柱不可靠
等情况;
5、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好;
6、矿井井口标高是否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
7、是否对雨季“三防\"工作进行了安排落实。
(三)防止“三超”方面
1、是否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2、采掘接替关系、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符合规定;
3、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从业人员是否超过本企业或地方政府的规定;大型矿井每个采区内每班作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依法依规开采方面
1、证件齐全有效的矿井是否按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证件过期矿井是否严格执行停产整顿的规定,是否存在私自组织生产、整顿的现象;
2、是否存在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问题;
3、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现象;
4、是否有规范真实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
(五)机电管理方面
1、是否真正实现了“双回路\"供电;
2、下井设备是否取得了MA标志;
3、井下机电设备能否保证完好,是否杜绝了电气设备失爆;
4、是否更换了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及材料,特别是高压开关、非阻燃皮带和非阻燃电缆等;
5、瓦斯报警矿灯是否按规定进行校验.
(六)火工品购买及“领、用、销”环节的完善
1、是否按照县局关于完善火工品“领、用、销”环节管理的通知,完善了火工品的“领、用、销”环节管理,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2、是否存在私自采购、储存、使用非法火工品现象;
3、放炮是否坚持使用炮泥、水泡泥。
(七)辅助运输系统改造
未实现机械化辅助运输方式的矿井,是否制定了改造辅助运输系统的方案,七月底前机械化辅助运输系统是否能投入使用。是否存在畜力运输和三轮车运输等情况.
(八)特种作业人员的足额配备
1、是否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要求,对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进行一次核定,有特种作业人员数量配备表。
2、是否存在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继续生产等情况.
(九)掘进面支护改革
1、是否对锚杆支护方式进行规范设计;是否有锚杆支护设计;
2、是否对锚杆支护巷道进行一次集中排查,尤其是大断面掘进技术措施是否落实,超前支护是否合格,锚索和锚杆支护是否按照设计要求打到应该打到的层位,锚杆拉力能否达到设计要求;
3、未使用锚杆支护技术的煤矿是否有淘汰木支护的计划。
(十)新建技改项目
1、新建、改扩建、技改矿井是否存在违反违规建设情况;
2、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内是否存在边改扩建边生产现象;
3、建设施工队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存在施工队伍资质挂靠、转借等现象。
(十一)整顿关闭
1、资源整合煤矿该关闭矿井或多余坑口是否进入关闭程序,是否关闭;
2、已决定停产整顿、停产整合的矿井,是否落实了停产期间的安全规定,是否规范严格进入了整顿、整合程序;
3、是否存在非法生产、施工情况。
(十二)劳动用工组织管理
1、劳动用工管理是否达到“四个”百分之百;
2、作业人员是否配备了劳动防护用品,入井人员是否配备并携带自救器,高瓦斯矿井是否使用了隔绝式自救器;
3、是否有严格的入井登记检身制度;
4、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层层转包采掘工作面等行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