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大事。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改善环境,保护健康;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 HSE 方针,建立并实施 HSE 管理体系,追求最大限度的不发生事故,不损害人身环境、不破坏环境,创国际一流的 HSE 业绩。”的方针,提高油库的 HSE 管理水平,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油库和职能部门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贯彻“谁主管 , 谁负责”的原则,油库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芜湖市 XX 石油公司。 第二章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重大作业复核检查制度 (一)、准备阶段:
1 、油船抵达后;总值班签发《重大作业通知单》,明确分工,提出要求,落实责任。数质量科根据进油品种、牌号、数量,确定输油管线、输入罐号和作业时间。 2 、作业负责人根据《重大作业通知单》召集人员,安排到岗,认真准备。
3 、计量员认真检查进油罐,进行进油前测量工作,并检查呼吸阀、膨胀阀等设备。 4 、各岗位人员按分工、分别到岗位,根据预报对品种、规格、数量、输入罐号、工艺流程,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认真操作并进行复核,以求准确无误。 5 、化验员做好化验前的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
1 、接到油品交运单后,计量员逐车(船)核对车(船)号,车数品名、牌号及车(船)技术状况和铅封等。发现问题由承运方出具说明文书,并及时向作业负责人汇报。
2 、按规定取样(化验、计量均要求油样),如数、质量上存在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3 、检测泵仓油气浓度,符合规定要求才能启泵。作业人员对油泵、阀门、管线、品名、牌号等进行全面复查、确认无误后,在重大 作业登记簿上签字,报告总值班审核。
4 、总值班审核无误后,在油库重大作业登统表上签字,下达启泵作业命令。各环节相互联系(含承运人员在内),并落实好台帐记录。 5 、作业中的注意事项:
( 1 )、启泵后,严控流速(初速在 1 米/秒之内)。
( 2 )、作业全过程中,各作业人员不得擅离岗位,计量员严格监视作业动态。消防员及安全巡检员随时与作业负责人保持联系,每小时检查记录一次。检查内容: ①、各岗位作业人员是否坚守本职岗位;
②、各作业人员的操作是否符合值班主任指令,是否符合操作规程; ③、罐、管、阀、法兰接头是否有渗漏; ④.输入罐的安全高度、实际进油情况;
⑤、油轮(驳)接卸要检查船体吃水线和船上油液位变动情况;巡检中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均应立即报告迅速作出处理。
( 3 )、静电接地必须可靠,且每次连接到位有效。遇雷雨时停止一切收发油作业,平时不准金属敲击。 (三)、结束阶段:
1 、作业完毕,及时停泵,设备复位,并开启膨胀阔,切断电源,有关部门人员相互联系。
2 、收发后,按规定稳油、计量、核对无误后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3 、安全复核人员必须全面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4 、清理现场,整理工具,完善作业记录。 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油库、加油站(供应站)、油轮(驳)、油罐汽车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易燃易爆、可燃场所内各种明火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1 .各种电焊、气焊焊接、切割作业; 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 .烧烤偎管、熬沥青、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 .油库、加油站要害部位(油罐区、码头、栈桥、发油台、泵房、仓库等)防爆区域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 .机动车辆进入油罐区等要害部位; 6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7 .在作业区使用非防爆的电器。
第三条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将用火划分为三级: 1 .凡属下列爆炸危险区域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 l )正在作业的工艺装置区域;
( 2 )油库、加油站(供应站)、加气站的油罐区域; (3)有油气的泵房与收发油区域; ( 4 )有油气的储存装卸区域等;
( 5 )油污水排放路径、场地、处理油污水的隔油池、管沟(包括距上述地点1 5米 以内的区域)。
2 .凡属下列火灾危险区域地点动火均为二级用火:
( 1 )停工检修并经认真清洗处理,检验合格的油罐、设备设施;
( 2 )含有油气的油罐、容器、管线、设备拆卸,运到安全地点准备检修、处理,经吹扫清理检验合格者; ( 3 )库、站输油管线区域;
( 4 )库、站区生产装置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 .在库、站区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一般用电区域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4 .库(站)可在作业危险区外,划分生活用火区,并严格烟火管理。 第四条 用火审批权限。
1.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库、站负责人和安全部门、公司领导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指定专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由公司领导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动火。
2 .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油库、加油站对现场检查,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3 .三级用火由用火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由所在库、站负责人对动火进行检查,批准用火。
4 .固定用火区的审批,应由库、站提出申请,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查批准。 5 .带油、带压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作业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由公司安全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时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五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库、站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由基建、安全部门和公司领导会同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 动火人的资格与权限:动火人必须持有与动火相适应的有效资格证件。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七条 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用火监护人资格:
必须持有有效的用火监护资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用火监护人员由分公司组织培训,省公司进行考核发证。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在安全部门和公司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要求监火时佩戴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对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公司领导。
第八条 各级安全部门和公司领导有权随时检查用火,如果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危险时,可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严肃处理。 第九条 需要动火的油罐和管线,要认真进行油气浓度测试,将检测数据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
第十条 库、站内维修的临时用电,可根据有关部门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关于机动车辆进入油库罐区及危险场所的规定:
1.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和危险场所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油库制定行车路线,检查预防措施落实,并填写“进车票”,油库主任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
2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未采取防护措施和未经批准不准进入正在作业的罐区等危险场所。 第十二条 用火的基本原则:
1 .凡在储存、输送油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切断油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油气浓度测试合格,方可动火。如超过一小时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油气浓度测试。
2 .正常作业的设备设施,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特殊用火处理。
3 .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 3 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 5 天。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部门组织检查认定一次。
4 .若对设备设施进行大、中修动火,必须将油料彻底清除,管线加盲板隔绝。 5 .进油罐、油室、并坑内部用火,必须遵守“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6 .如果作业条件、工作范围等发生任何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
1 .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2 .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 3 份,一份存放在签发部门,一份由用火人持有,一份由监护人持有,一、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特殊用火)由用火单位和公司安全部门存档;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用火库、站存档。 3 .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油轮(驳)、油罐汽车安全用火管理,要害部位为油船、罐体。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和对用火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公司安全部门协调裁决。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法令、法规执行。
附:用火作业许可证
三、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油库、加油站(供应站)进入设备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进人油库、加油站(供应站)油罐、槽车以及管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洞室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统称进设备作业。
第三条 凡进入设备作业,必须办理《进设备作业许可证》。进设备作业许可证由库、站统一管理,库、站负责人负责审批。本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作业。 第四条 进入设备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第五条 进设备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 .进设备作业人员向库、站负责人提出申请。
2 .库、站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安全措施、安排对设备内油气浓度进行检测;安排作业监护人,并与监护人一道对安全措施逐条检查、落实后向作业人员交底。在油气浓度检测合格后,将检测数据附在《进设备作业许可证》存根上,同时签字。 3 .库、站负责人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批准作业。
4 .进设备作业许可证一式 2 份,分别由作业监护人员和库、站各保存一份。 5 .进入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内作业时,应将安全措施报公司领导审批,公司安全部门派人到现场监督检查。 第六条 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1 .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及作业人员,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 .作业单位和设备所在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双方应各出一名监护人。 3 .监护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4 .监护人应和作业人员拟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5 .监护人要携带《进设备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第七条 进设备作业人员的职责:
1 .持批准的《进设备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 2 .无《进设备作业许可证》不作业。
3 .进设备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作业许可证不符不作业。 4 .监护人不在场不作业。
5 .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附合规定不作业。
6 .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没落实,有权拒绝作业。
第八条 作业许可证当日有效。大修期间,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 3 天,间断作业要重新分析。
第九条 在进入设备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设备相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及活动。
第十条 对工艺上有特殊要求的进行设备作业时,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并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进设备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1 .库、站负责人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的处理、救护方法等。
2 .对所进设备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设备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该设备进行清洗,置换合格。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3 .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4 .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含氧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极限大于 4 %时,指标为小于 0.5 %,爆炸极限小于 4 %时,指标为小于 0.5 %;氧含量 19.5 - 23.5 %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每隔四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四小时)如有 1 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5 .进设备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设备作业许可证代替上述作业票证,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规定办许可票证。 6 .设备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7 .进设备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公司安全部门批准。
8 .进设备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为 12V 以下且绝缘良好。
9 .进设备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前后应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 10 .设备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11 .作业人员进设备前,应首先拟定紧急状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设备内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12 .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不允许通氧气)。
13 .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但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应防止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空气新鲜的上风口,并有人监护。
14 .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应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15 .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作业的安全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
第十二条 其它非生产区域的进入设备作业,可参照本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法令、法规执行。
附:进设备作业许可证
四、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油库、加油站(供应站)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油库、加油站(供应站)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清罐、动火和施工等临时用电。 第三条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 .一般不允许在运行的油罐区等要害部位内接临时电源。确属作业必须时,临时用电要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 .库、站的临时用电,须由具有电工证书资格的电工作业,并报告库、站负责人批准,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 .外单位需临时用电的,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执照、施工许可证等到库(站)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并经公司安全部门同意,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四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期限应与火票一致。 第五条 临时用电管理。
1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第二联由库、站保管。
2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 3 个月。
第六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七条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作业区域和库、站有关人员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八条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要办理继续用火的“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第九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书可施工。擅自接用的按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1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3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穿越道路不得低于 5 米 ;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 .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 0 . 7 米 ,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5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要有编号,要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必须能牢靠的关闭。
6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36 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油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12 伏。
7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一条 关电前,库(站)负责人要对临时用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二条 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三条 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部门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部门应及时通知库(站)停电,由临时用电部门拆除用电线路,其他部门不得私自拆除。如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部门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法令、法规执行。
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五、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油库、加油站(供应站)要害部位施工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油库、加油站(供应站)要害部位进行的作业统称为进入库、站一般作业,其它场所和部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进入库(站)一般作业”是指:非本岗人员(队伍)进入库(站)要害部位进行的除特种施工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进入设备作业、高处作业、破土作业)以外的施工作业,其中包括在上述场所进行建筑施工、设备设施维修防腐、场地清理、库、站区绿化等各种施工作业。
第四条 进入库(站)进行一般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库(站)一般作业许可证”(见附表)。
第五条 许可证与办理程序
1 .许可证由施工队伍负责人向库、站提出作业申请。
2 .库、站管理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安全措施并逐条检查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底,填写许可证,经库、站负责人审批。
3 .许可证一式 2 份,分别由施工队和审批单位各保存一份。
4 .许可证最长有效期不超过 15 天。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作业,必须再次申办。
5 .许可证保存期一年。
第六条 本许可证只对一般性施工作业有效,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进设备作业、高处作业、破土作业等特种作业,必须办理相应施工作业许可证。持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进设备作业、高处作业、破土作业等特种施工作业许可证,不必办理本许可证。
第七条 进入库(站)进行一般施工作业的队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库(站)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作业必要条件
1 .施工前,持本许可证通知库(站)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开工。
2 .施工机具必须达到库(站)相关部位防火等级要求,施工车辆必须戴防火罩。 3 .实施过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该施工作业的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 4 .施工结束,应打扫场地,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九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法令、法规执行。
附:一般作业许可证
六、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减少油库、加油站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 以上(含 2 米 ),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度在 2 - 5 米 ,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 5 - 15 米 ,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 15 一 30 米 ,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 30 米 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三条 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见附件)。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填写,经库、站负责人审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
第四条 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五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第六条 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第七条 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等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九条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必要时要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第十条 梯子不得缺挡,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 30 厘米为宜。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 60 - 70 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角要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十一条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格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本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30 米 以上的特级高处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
第十二条 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第十三条 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库、站负责人审批。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库、站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法令、法规执行。
附:高处作业许可证
七、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油库、加油站(供应站)破土作业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油库、加油站(供应站)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第三条 破土作业施工前应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破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库、站、公司根据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输油管线、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四条 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订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会签,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公司施工现场责任人和库、站责任人要签意见。破土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在生产作业区内最长不超过 3 天,界区外不超过一周。
第五条 破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全面负责。在油罐区等要害部位内施工,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六条 破土前,施工单位应逐条落实公司审核意见及有关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和输油管线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要设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应逐条对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加强检查督促,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严禁作业过程中破坏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输油管线等地下设施。
第七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公司有关部门,经审批同意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重大危险施工要请示公司领导。 1 .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所;
2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 .需要进行爆破的。
第九条 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油罐区等要害部位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示,夜间应设警示灯。如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栏、警告牌示、警示灯。
第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辩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一条 在坑、沟、槽、井、地道内施工应严格按《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进设备作业许可证,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注意对油气的检查检测工作,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向上级报告,查清情况定出防范措施,方可再施工。
第十二条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第十三条 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再施工。
第十四条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它险情时,应做到: 1 .立即停止作业; 2 .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 .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 .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 .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法令、法规执行。
附:破土作业许可证 八、禁止吸烟管理办法 (一)、禁烟区域范围:
全库围墙(包括传达室)内(行政生活区除外)的所有场所和整个码头作业区均为禁烟区域。 (二)、处罚:
1 、禁区内吸烟(含带入火柴、打火机等火种)者,每人次罚 50 元。
2 、发现漏收外来入库人员因不明规定而带入火种时,每人次罚消防监督员 20 元,传达员 10 元。
3 、发现职工禁区内吸烟,初次罚一月工资,察看一年,第二次解聘。
4 、禁区内发现烟蒂,则罚该责任区域内工作人员人均 20 元,班长(安全巡检员) 40 元。
(三) 、奖励:
1 、凡及时制止禁区内用烟、用火种者每次奖 20 元。
2 、全年禁区内未查见火种、吸烟及烟蒂的违章现象时,消防班人均奖 50 元,传达员人均奖 100 元。
九、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一) 、为了规范、加强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避免重大、特大事故发生,保障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特制本规定。 (二) 、本规定所指关键装置为:
1 、石油企业海上、水上油气勘探开发生产设施;
2 、工艺生产操作是在易燃、易爆、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的装置等。
(三) 、本规定所指要害(重点)部位为:
1 、多工种联合作业,频繁拆卸、搬迁、安装、生产过程不安全因素多的野外施工现场;
2 、相对集中的油气生产区;
3 、制造、贮存、储运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化学毒性为高度、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以及可能形成爆炸和为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码头、油库、仓库等; 4 、对装置和生产安、稳、长、满、优运行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5 、运送危险品的专业运输车(船)队。
(四) 、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公司两级管理和班组三级管理监控。 (五)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界定分级、各种安全管理监控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由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设备、仪表、电气、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
(六) 、对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单位领导干部定点承包安全管理,执行公司《领导干部定点承包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七)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管理要求:
1 、建立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建立安全检查档案;
2 .二级单位建立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档案,完善机、电、仪、操、管人员和有关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3 、公司建立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登记会账,对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监督检查,对二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 、二级单位监控要求。
工艺、技术、机动、仪表、电气等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进行监控管理;
l 、各项工艺操作指标符合操作规程、工艺卡片要求;
2 、各项动力、静设备、设施、附件达到完好标准,静密封点泄露率小于 0.05 %,压力容器、压力管理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好用,关键机组实行特护管理;
3 、仪表管理符合制度要求,仪表联锁不得随意摘除,严格执行仪表联锁管理规定; 4 、各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齐全、灵敏、完好、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的要求,消防道路畅通;
5 、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九) 、班组安全监控要求:
1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确认的安全监控危险点,绘制出危险点分布图,明确安全责任人;
2 、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 、关键装置设置专职安全工程师,要害(重点)部位设置专职工程师或安全员; 4 、操作售货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5 、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6 、严格遵守工艺、操作、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7 、每周对安全设施、每天对危险点进行安全检查; 8 、及时报告险情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十) 、制定和完善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各种应急处理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演练,使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等工作人员会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不正常现象及事故。
十、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承包)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一) 、为了贯彻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责任,强化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 、本规定中所指的“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见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三) 、各企业的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都要有现职科长以上干部进行联系承包。联系(承包)点应设置“领导干部安全监督责任牌”。
(四) 、联系(承包)人的安全职责。联系(承包)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责任: 1 .指导帮助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2 .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 3 .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4 帮助并督促进行隐患整改; 5 .监督事故“三不放过”原则的实施; 6 帮助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五) 、工作联系制度。科室领导至少每月到联系(承包)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其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或班组安全活动;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等。 (六) 、考核。各企业的组织、安全部门每季度分别对领导干部联系(承包)到位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和公布。考核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内容中。 (七) 、奖惩。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到位、联系(承包)点年度安全生产状况好的领导干部,要给予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到位、联系(承包)点年度安全生产状况差的领导干部,要比照联系(承包)点的基层领导,进行处罚。
十一、出入库制度
(一) 、外来人员和车辆凭介绍信或提货单办理登记手续方准入库。
(二) 、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住库。库区内的临时工应佩戴标志;搬运工应有专人跟班;参观人员应由领导陪同。
(三) 、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入库 , 库内禁止使用手机。
(四) 、严禁酗酒者和精神病患者进入库区。
(五) 、汽车、拖拉机入库前,必须戴好防火罩,油罐汽车的接地胶带必须完整有效,并限速行驶。在库区停车后 , 驾驶员不得远离车辆。
(六) 、进入库内人员和车辆,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到非指定地活动和擅动油库设备。
(七) 、装运汽、煤油的车辆,必须符合防火要求,配置灭火器材,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悬挂红色三角标志灯。
(八) 、油品和材料出库时,一律凭出门证放行。
(九) 、未经安全职能部门同意,不得在库内拍照和参观、测绘。 (十) 、未经安全职能部门批准,本库人员不得在库内会客。
十二、火源管理制度
加强本公司火源的管理,确保用火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管理条例》和中石化《石油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 、火源管理定点定人表: 火源 名称
电焊机 电焊工
管理责任人
定点 部位
机修间 1. 无证(外单位)人员不得擅自动用。
2. 乙炔、氧气严格分开存管。
3. 严格操作规程,未经批准,不得挪用。
锅炉
司炉工
锅炉间 1、 无证人员不准司炉,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2、 锅炉间内燃料,量用为入,剩余及时搬出 3、 及时维护,人离熄火
电炉
化验员
化验室
备 注
(二) .具体规定:
1 、凡进入本公司内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司的禁烟规定和明火管理制度,在本公司的非禁烟区内吸烟时,应做到火种、烟蒂、烟灰不落地。
2 、除本公司规定的用火点可按规定动用生产、生活用火外,禁止使用明火做取暖、照明等。
3 、特殊情况必须在禁烟火区域使用明火时,需及时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即经公司安全部门或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保安措施方可。(批准手续应注明动火地点、时限、责任人、动火事由和批准人,并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范措施等内容)。
4 、本公司生活用煤及引大物品必须避离用火地点,单独存放。
十三、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一) 、码头是油库要害部位,严禁无关船只、人员在码头停靠、作业、逗留和吸烟。
(二) 、运油船只停靠码头,必须悬挂危险信号,禁止使用明火,锅炉及生活用火必须关闭。
(三) 、运油船只严禁同船装运性质相抵触的物品,遇雷雨天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
(四) 、码头装卸汽、煤油等轻质油料时,其他船只一律不准在同 一码 头停靠,并派出消防人员备带消防器材值班监护。
(五) 、装卸桶装油品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油桶撞击、滚桶。
(六) 、未经库领导和消防队同意,不准在码头挂设临时电线,码头吊车应有专人操作,禁止一切机动车辆驶入码头。
(七) 、运油船只装卸完毕应立即离开,阀门上锁,上好法兰盘。 (八) 、码头上严禁堆放空桶、实桶和其它物质,经常打扫、保持清洁。
十四、呼吸阀管理制度
(一) 、油库所有的呼吸阔须有严格的启用、报废手续,实行专职计量员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 、气温低于零度时,每次作业前均应检查呼吸阀。
(三) 、呼吸阀阀盘和阀座接触面必须良好,做到不漏气,装置垂直,导向管上下移动灵活。
(四) 、做到阀壳罩完好,无冰冻现象,压盖衬垫严密,外防网完整有效。 (五) 、所有呼吸阀每半个月为一周期进行保养,并记入台帐。
十五、油船到港管理制度
(一) 、船队到达码头,必须熄灭所有明火。
(二) 、到港后,船队负责人应先到公司经理室及计量室联系,办理交运单、铅封单等事宜。
(三) 、船队负责人去港监处做签证工作,签证凭证交油库作业负责人复印留档,以防重复缴费备查。
(四) 、船队人员和力克油库人员密切配合,做好收卸工作,各方设备均由各自派专人操作。
(五) 、仓底油必须扫净,经库方人员认可后,方可盖上仓盖。 (六) 、收卸即将结束,必须与库方人员配合作好关阀和停泵工作。
(七) 、收卸结束,船方负责人到库方作业负责人处领取回单,尽早离开码头。 (八) 、岸上自来水只供饮用,不得作船体冷却水用。 (九) 、停泊过程中,船队拖轮应于油船 30 米外处抛泊。 十六、船方人员出入库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油库和船队的安全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 、船队到港后须留有足够的守护、作业人员,以保障安全,预防万一。 (二) 、需出库时,必须凭库方作业负责人发给出入证(或凭各船队自备的船员证),方可出入油库大门。
(三) 、出入油库大门必须出示出入证(或船员证),否则警卫人员不予放行。 (四) 、船方所领出入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和损坏,离库前由船队负责人统一如数归还所领出入证,否则不予鉴发回单。
十七、库外管线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库外输油管线的管理,确保输油作业安全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一) 、范围是油库北面围墙外至趸船的管线,长约 500 米 。 (二) 、由巡检人员每天一次对管线进行巡检。
(三) 、由油库计量员督促司泵员在输油过程中注意压力表的变化。 (五) 、油库机修班负责定期对管线仔细检测,并记录检测内容。
(六) 、发现任何异常现象,立即汇报领导,由领导采取措施、落实方案,对此进行检查修理。
第三章 警消管理制度 一、作业巡回检查制度
(一) 、巡检员每一小时按规定巡检路线巡检, 24 小时不间断。
(二) 、巡检员以防外来人员入库,防火、防跑油、冒油、混油、防其它隐患确保油库安全为目的。
(三) 、由总值班(或领班负责人)检查巡检员到岗情况,督促其严格完成巡逻检查任务。
(四) 、巡检员检查的主要内容:( 1 )、各部的电源、门窗管理情况;( 2 )、各重点部位安全防范工作是否落实好;( 3 )、各作业人员有否违章现象并当场提出整改要求;( 4 )、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5 )、如遇重大作业则应积极主动参与配合作业负责人工作;( 6 )、各生产设备有否复位;( 7 )、将有关情况向值班负责人报告。
(五) 、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并积极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六) 、巡检员须认真记好安全巡检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并认真办理交接班手续。
二、消防值班巡检制度
(一) 、每日夜间 19 时至次日早晨 7 时为消防员巡逻的时间,路线从油库码头至罐区到发油区的整个库区。
(二) 、夜巡值班以堵外来人员入库,防火、防跑冒油料、防其它隐患,确保油库安全。
(三) 、由总值班(或领班负责人)检查值班巡逻人员到岗情况,督促其严格完成巡逻任务。
(四) 、值班巡逻人员检查的主要内容; 1 、各部的电源、门窗管理情况; 2 、各重点部位安全防范工作是否落实好: 3 、各作业人员有否违章现象并当场提出整改要求: 4 、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5 、如遇重大作业则应积极主动参与配合作业负责人工作。 6 、将有关情况向值班负责人报告。
(五) 、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并积极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六) 、值班人员须认真记好消防安全巡监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并认真办理交接班手续。
第四章 储运经营与运行管理制度 一、交接班制度
经理、科长(作业负责人)、司泵员、计量员、警卫消防员等连续作业人员,必须共同遵守如下守则:
(一) 、接班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提前到岗进行交接。
(二) 、交接班应严肃认真,必须面对面做到现场交接,口头讲清,书面记录。 (三) 、接班人员必须仔细核对交班内容及有关原始记录,如有不清楚事项,应及时问清,双方在交接簿上签名认可,作为交接结束。 (四) 、接班后应及时到现场检查,如有问题及时解决。
(五) 、交接班簿要按规定内容填写,记录详细,字迹清楚,保持整洁。
二、作业联系制度
(一) 、油库主任必须对全库所属班组的工作量和管理范围制定出管理网络和联系手续图表。
(二) 、各班组重要作业应根据库部规范下达的书面通知单和其它班组传送的通知单,履行各自职责。
(三) 、计量、化验、司泵、巡检和消防等关键岗位,在其作业期间不得另行指派任务。
(四) 、须联合完成的生产作业任务,如接卸油品、主要部位维修、油罐清洗等重大作业,必须有一名领导带班,各作业负责人应在联系单上签名,班组间必须密切配合,按指令如期完成职责。
(五) 、公司对下属部门生产业务联系和整改意见,均应填写联系单,因特殊情况电话通知,油库要作电话记录,事后立即补办手续。 (六) 、各岗位都要认真填写联系单(表),主要表式有: l 、重大作业通知单 2 、阀门锁运作记录表 3 、停电通知单 4 、倒电闸通知单 5 、设备维修联系单 6 、动火票 7 、临时用电票 8 、破土作业票 9 、高处作业票 10 、进罐作业票 11 、油罐放水通知单
三、油品跑、冒、泄漏控制处理措施
( 一 ) 、严格按动罐每天营业前后,不动罐每天必须到现场实测的规定进行专人计量,切实精确控制好安全容量;并做到每次计量后同时检查一次油罐附件,及时完整地记录在案。
( 二 ) 、泄放油罐底水前必须由检查计量员填写专门表格,经值班经理签字后,指定专人进行,该负责人不得离开泄放现场。
( 三 ) 、对防火堤外水封井管理要务必慎重,尤其对放水阀的开启须经领导批准并派专人操作方可。夜间严禁打开。
(四) 、油品收付全过程,须建立和健全严格的岗位三查、安全员巡查、重大作业复核检查制度,实行分级监督管理、保证条条落实。
(五) 、作业人员必须坚守各自岗位,遇连接作业的交接班必须定人、定点、准时面交核对记录当面签字。
(六) 、输送储存油品的所有设备检修后,均应认真检查, 严格办理验收手续,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七) 、正确使用防胀设备,并经检查养护使之处于正常可靠状态。对不用或近期未计划使用的阀门,管线均应作严格检查后,加盲板或上锁进行封闭管理。
(八) 、季节转换前或气温变化明显的时节,对露天管线的所有阀门和泵浦等工艺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按“三勤一快”的原则保证其完好率。 (九) 、新安装的设备,必须经过验收签证,方可投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设备说明书,建立并熟悉其操作规定后才能进行操作。
四、安全检查制度
(一) 、安全检查实行分级管理。分公司月检查、班组周检查、安全员日检查三块。
(二) 、公司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
(三) 、安全检查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领导检查与群众自查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
(四)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领导、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违章、查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
(五)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拿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从严检查,从速整改”,并对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完善解决问题。
五、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一) 、凡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潜在危险,均称为事故隐患。 (二) 、按危险及危害程度划分为一般和重大事故隐患。
(三) 、事故隐患着重是通过各项检查才给予发现,故此在检查中一定要认真仔细,把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从而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 、隐患整改原则上规定“谁主管,谁负责”,实行分级管理。班组能解决的,限期自行解决整改。班组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公司,由公司负责整改,同时班组要加强防范工作。
(五) 、任何事故隐患整改,必须要有整改措施、责任人、整改时间,并将整改结果记录。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责任人将给以处罚。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管理制度》处罚。
第五章 储运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一、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一) 、石油库的设备管理应当坚持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的原则,以防为主,做到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 、设备实行“一岗一责制”管理,严格工艺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管好、用好、维修好、保护好设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三) 、通过技术培训、设备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设备,要做到“四懂三会”。 (四) 、严格执行《石油库管理制度》中关于专业公众应经过业务技术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的要求,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凭证独立操作。
(五) 、操作人员发现设备不正常情况,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反映。 (六) 、操作与维修工人明确分工,密切协作,认真做好设备维修工作。 (七)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动力、起重运输、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等特殊要求的设备进行维护、检查、监测和预防性试验,即使其消除隐患,保护安全运行。
(八) 、对电力设备,严格执行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范”和工作票、工作许可证、工作监护、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九) 、防爆场所电气设备应达到相应防爆等级,电气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三、三、二、五制”管理。 二、用电管理制度
(一) 、油库的一切电气(器)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维修和养护,各电器设备必须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二) 、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油罐区,桶装储存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的上空,通过上述区域的线路,要采用地下电缆。
(三) 、在电气设备、输电线路附近施工作业,应经电工检查并报领导同意。 (四) 、未经领导批准,各部位不得随便拉接临时线路,临时线路使用完毕,及时拆除。
(五) 、各部位的电气设备安装,必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和《石油库电气安全规程》,确保用电安全。
(六) 、操作高压变配电设备,必须有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七) 、严禁带电进行装修,各线路、电气设备停电维修时,必须在配电板开关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八) 、新安装的电气(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使用,以防意外。
(九) 、未经批准,任何场所严禁使用电炉。 三、电源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公司电源的管理确保用电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管理条例》和公司《石油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 、本公司生产、生活及消防需要设置的电源,必须按照国家电力部门的电器安全规定,落实到人,严加管理。
(二) 、公司内所有电源的增设与拆除(包括修理)必须由持证电工实施。 (三) 、重点部位安装的固定式、移动式电源接线装置必须符合整体防爆要求,并遵守“能固定决不移动”的原则,因特需而未经相应一级准许时,禁止使用接力式电源。凡与外单位有业务交接的重点部位,必须安装防爆型接电盒;临时接电源线路必须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 、因生活与照明使用电源,如配电板、电插座、电炉(壶)、电台板等电热器,均应定位安装与使用,其 50 ㎝以内及其上方不准堆放可燃物品,每次使用完毕,应及时切断电源。
(五) 、凡易产生电器发热的部位,安装电源及其线路时,必须严格避开建筑物的可燃构件,一般宜采取埋地、穿墙或者用金属套管和非燃性硬管子,进行严密保护。
(六) 、防雷、防静电设施的连接点,必须保持性能良好。并有防止外界杂散电流窜入:有防止雷电危害的措施。每年定期分别进行一次测定、维护。
(七) 、变压器间和 10KV 以上的配电间均应实行专人专管,做到作业时挂牌提示,平时定期检查,人离门锁。
(八) 、 10KV 以下的配电间亦应杜绝外露缆线,依需安装有自闭门、密封窗和挡鼠(网)板等防油气和小动物窜入的有效设置。
(九) 、安装有各种电动机、配电屏(板)的部位,不得漏水,清洁时严禁用水冲洗,以防止把水洒入电器内。电器在作业时,相关责任人应定时检查其电源;夜间派人巡视,以防万一。
四、防静电管理制度
(一) 、油库一切储油设施、设备管线等防静电接地装置必须符合电业部门和《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二) 、油库计量作业,油罐车、船舶装卸油等防静电必须按《石油库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款实施。
(三) 、静电接地的要求、范围、电阻值、码头接地系统,其它防静电等必须按石化总公司颁发的《易燃可燃液体静电安全规定》执行。
(四) 、加强对接地装置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牢固可靠,无锈污,及时更换,腐蚀了的势片,以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 (五) 、如接地连接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
(六) 、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查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电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使接起电阻值全部达到规定值之内。
(七) 、在能产生静电的场合,移动设备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必须做到: 1 、在操作或移动之前进行; 2 、已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 3 、应离开易燃易爆危险部位或在连接点的上风向进行。
(八) 、每年定期分别对各固定设备的接地电阻进行测量,并建立测量数据档案,被测接地电阻值不符规定,应立即检修。
五、防止静电危害十条规定
1 、严格按规定的流速输送易燃易爆介质,不准用压缩空气调和、搅拌。
2 、易燃、易爆流体在输送停止后,须按规定静止一定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
3 、对易燃、易爆流体储罐进行测温、采样,不准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材质的器具。 4 、不准从罐上部收油,油槽车应采用鹤管液下装车,严禁在装置或罐区灌装油品。 5 、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尤其不得在该区穿、脱衣服或用化纤织物擦拭设备。
6 、容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环境,其湿度必须控制在规定界限以内。 7 、易燃易爆区、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装置,必须做好设备防静电接地;混凝土地面、橡胶地板等导电性要符合规定。
8 、化纤和粉体物料的输送和包装,必须采取消除静电或泄出静电措施;易产生静电的装置设备必须设静电消除器。
9 、防静电措施和设备,要指定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并建卡登记存档。
10 、新产品、设备、工艺和原材料的投用,必须对静电情况作出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消除静电措施。
六、可燃性气体报警器管理制度
(一) 、可燃性气体报警器需设专人操作、维护。
(二) 、可燃性气体报警器操作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三) 、可燃性气体报警器每年须定期检定。
(四) 、固定式可燃性气体报警器每月做至少二次数值记录。 (五) 、操作员每日检查,发现异常,及时检修或通知厂方解决。
(六) 、遇可燃性气体报警器报警,先查明报警原因,如发现油品渗漏,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
七、自动化计量、发货系统维护管理制度 (一) 、发货系统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二) 、微机房内环境必须适合计算机、信息处理器、 UPS 等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三) 、微机内有关部门自动化计量系统的硬件(计算机、信息处理器及系统附件)应有专人负责、妥善管理;系统说明书及相关技术资料必须存档管理。 (四) 、严禁把有关技术、资料带出机房或对外宣扬。 (五) 、非作业期间,加强巡检,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六) 、管理员负责自动化系统的数据及相关资料的收集工作;加强数量管理,做好数量复核、比对等工作。
(七) 、作业期间,操作员不得擅离岗位,时刻监视发油的动态。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并妥善解决。
(八) 、定期由专人对部门内的电脑杀毒等日常维护工作。 (九) 、遵守微机操作规程,禁止在电脑上进行与无关的操作。
(十) 、如遇雷雨天气,禁止开机操作。下班离空前,检查电源及门窗情况,确保关闭、安全后方可离去。
(十一) 、保持微机房内整洁、卫生。
八、罐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一) 、石油化工企业罐区是安全生产的重要部位,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结合国内外历史上发生的罐区事故教训和隐患治理的实际情况。为加强罐区安全技术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 、在罐区建设、改扩建工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要求执行的国家、公司的主要现行规范、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 16 - 87 )及局部修改条文;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02 );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 - 92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140 - 90 ); 《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GB13348 一 92 );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SH3063—94 )。
(三)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罐区不符合国家和公司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要求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整改,重点是: 1 .罐区布置。
( 1 )布置在山区丘陵地区,地势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罐区,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修筑可靠的防火堤,或利用地形设事故存液池,要保证防火堤或存液地严密不漏,坚固可靠。其容积符合规范要求。
( 2 )布置在平地的罐区,不符合国家和公司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如:罐间距不足、罐与工艺装置间距不足、罐组内贮有不同类别的可燃液体的罐区,要采取补救措施。 2 .防火堤。
( 1 )用毛石或砖砌的防火堤要用混凝土覆盖内表面和堤顶,应能承受液体静压且不渗漏。
( 2 )管线穿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 3 )防火堤内排水口无密封或从闸板开启的必须整改。防火堤内积水排出口应设在防火堤外,并设易于操作的开关阀门,其开关状态必须使远处易于辨认。现用普通截止阀的要逐步更换。
( 4 )罐区的水封井不能代替排水开关阀门。
3 .消防系统。
( 1 )应设立独立的高压消防水系统,其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进水管不少于 2 条,并有可靠的水源;消防用水量应能满足扑救罐区最大火灾时配制泡沫用水量与储罐的冷却用水量之和,其压力为 0.7 ~ 1.2Mpa 。
( 2 )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根据罐区贮罐容量计算,但最小管径不应低于 200mm 。
( 3 )厂区罐区应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半固定式泡沫管线接口要引到防火堤外。
( 4 )大容量液体罐区、地形复杂或远离厂区的独立罐区,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 5 )采用液下氟蛋白灭火系统,应在单向阀之后安装密封爆破片,截止阀处于常开状态;浮顶罐不宜采用液下灭火系统。
( 6 )液化烃球罐罐区应设消防冷却水系统,并配置移动式的干粉等灭火设施。 ( 7 )液化烃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应铺设水泥地坪。 ( 8 )罐区消防道路靠近罐区一侧严禁种植妨碍消防作业的树木。
( 9 )罐区应设环形消防道路,当受地形限制时,可设置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道路,其面积不小于 15m × 15m 。
( 10 )为保证大型消防车通行,消防道路的转弯半径不小于 9m ,净高不小于 4.5m 。
4 .储罐及储罐附件。
( 1 )储存甲 b 、乙 a 类液体,应选用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现为固定顶的甲 b 、乙 a 类液体贮罐,要逐步更新为浮顶罐。 ( 2 )非金属油罐禁止贮存甲 b 、乙类可燃液体。
( 3 )贮存可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有呼吸阀和阻火器,现采用金属网或金属丝的老式阻火器,必须更换为新式波纹板式阻火器。 ( 4 )储罐脱水要采用可靠的安全切水设施。 5 、罐区仪表。
( 1 )可燃液体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装置原料罐还须设低液位报警。 ( 2 )液化烃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
( 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可燃气检测报警器。
( 4 )有毒介质罐区应按规范要求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6 .罐区的防雷和防静电。
( 1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
贮罐防雷接地点不应少于 2 点,接地点沿贮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 30m ,接地电阻应小于 10 欧姆。
为便于正确检测接地电阻,接地线应作可拆装连接。
固定顶钢罐。当顶板厚度大于 4mm 时,可不装设避雷针(线);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 25mm ’的软铜线作可靠的电气连接。
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防雷接地。 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 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和管道均应作防静电接地。 钢罐的防雷接地设施,可兼作防静电设施。 每组防静电接地体的电阻应小于 100 欧姆。 (四) 、罐区管理。
1 .贮罐应有罐号及所贮存物料名称标志,管线应标有管号及物料名称及走向。 2 .制定完善的罐区检测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法、事故预案并严格执行。
3 .制定具体的巡检要求,规范检查项目内容。
4 .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逐步实现智能巡检、打卡巡检,并纳入计算机监控系统。
5 .贮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况在控制室要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检测、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外溢。 6 .贮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必须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7 .雨季防火堤内积水,要及时排出,排出后立即关闭出水口。 8.罐区仪表及安全设施必须按时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9 .罐区要有严格的人员出入制度,严格的车辆及禁火管理制度。
10 .贮罐布置集中,总储量较大的罐区应逐步实现计算机监控管理,对贮罐的液位、温度、压力、进出口阀门工作状态实施监控。
12 贮罐的主要进出口阀门逐步实现自动控制,若有困难,可采用手动阀门信号回讯器,实现计算机监控。
九、轻油付油场地安全规定
(一)、本区为爆炸危险场所,非本区工作人员、非驾驶人员等无关人员及车辆不得擅入。进入本区的工作人员和提油车辆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进入本区的车辆必须做到:
l .车况完好,容器无渗漏;罐内应有挡板,有橡胶导静电拖带; 使用非防火消音器的排气管要带防火帽;消防器材齐备。 2 、低速驶入、驶出场地。灌油时,车辆应熄火。 3 、本区内严禁擦拭或修理车辆。 4 、车上严禁携带可燃物及危险品。 (三)、作业人员在作业中,要严格遵守:
1 、作业人员严禁穿着化纤服装及带铁钉鞋,严禁使用化纤拖布。 2 、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禁止作业。
3 、轻开、轻关孔盖,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
4 、鹤管插入油罐后,鹤管口距罐底距离应为 0.2m 左右,严禁喷溅付油。 5 、无消静电设施的,应控制初速度(不超过 1m /s )直至油面浸没鹤管出口;最大流速不超过 6.25m /s 。
6 、先接静电接地线,然后灌装油品;灌满槽车静置 1min 后,方可登车拨出鹤管,关闭孔盖,最后撤收静电接地线。 7 、严禁用塑料桶灌装汽油。
(四)、发生溢油事故时,应将车辆推出场地,禁止原地发动车辆。 十、设备检修安全规定 (一) 、一般安全规定
1 .施工的技术负责人必须熟悉本规定的各项内容。应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检修施工任务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 .所有的检修施工,均应配备安全员。较大的施工现场应配备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专职安全人员,并不得用老、弱、病、残顶替,也不得身兼数职。
各级领导应支持安全员的工作,以身作则严格执行本规定。
3 .凡在油库储油区或装卸区内动火、破土或进入油罐、下水井、管沟、巷道或电缆沟等危险场所作业的,应事先办理火票或检修审批报告书。 4 、储输油设备或电气设备进行停产检修时,应在某些可能出现 问题的部位,张挂警告牌。
5 .正在进行运行的设备,一般不得进行修理和更换,如升降油
管、呼吸阀、阻火器、浮筒式液位计等。不准在空压机贮气罐附近进行烧焊及其他加热工作;检修容器和管线时,应在无压情况下进行。
6 .对于储存汽油的油罐,在计划检修之前,应尽可能安排改储柴油过渡,以创造安全施工条件。
7 检修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及检修的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二) 、检修作业中应注意防止人身和机械损伤事故
1 .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或施工现场。 2 .不戴安全帽者,严禁进入检修施工现场或进入交叉作业场所。 3 .未办理检修审批书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空作业。
高空作业时,所用工具及物品要求好用、牢固并携带好,防止脱落伤人、伤物。工作面的跳板、脚手架要求牢固可靠。不准站在管线上或防护栏杆上进行作业。不准从高处向低处任意抛扔物件,离开地面 3m 以上工作时,都应配有安全带。不准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从事高空作业。
4 .未办理检修审批书,严禁进入油罐、油舱、下水井、电缆沟等有毒、有害(油气浓度大于 0 . 04 %)缺氧场所(含氧量低于 18 %)作业。 5 .未办理检修审批书,严禁拆卸停用的机泵或设备、管道。
在拆卸设备管线的法兰、压盖、丝堵时,要慢慢松开,防止存压喷出伤人。 由于工作需要拆或加的盲板,各单位要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并认真做好记录,并做标记。原则上由谁加的,检修完毕后由谁来拆除。
6 .关键设备和重要部位,在检修时要围起来,加强看管,禁止随便出人。 (三) 、施工现场安全规定
1 .施工现场的道路,要经常保持畅通无阻。
2 .施工区需用的木材、构件、设备等物,一定要放在指定地点,并堆放整齐稳定,防止倒塌伤人。
3 .施工现场周围的悬崖、陡坡处应设围栏。工地内的沟、坑应填平或设围栏、盖板。
4 .危险区和气热性施工、电热性施工、爆炸施工场所、大型设备吊装场所应作明显标志,如挂“危险”、“禁止通行”等牌子。夜间要设红灯。
5 .参加施工人员要注意各种信号、警报、禁止通行地方不去,不许动的地方不要碰,不得在设备管线、电线、变压器等危险地方休息。
6 .工作时间不能擅离职守,有事要请假并有专人接替工作,施工现场禁止打闹。 现场要保护整洁。要做好工具和仪表的管理、消防和保卫工作等。要严防工具、配件及其他物体遗落在设备内,造成事故。
第六章 事故及奖罚管理制度 一、事故管理制度
(一) 、凡在油库区域内或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人员伤亡、物资财产损失均称为事故。
(二) 、按事故形式分为人身伤亡、火灾、爆炸、跑(冒、漏)油及油料变质、混油和其它财产损失等多种;按事故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或破坏事故;事故等级分为四级(省总公司另加等外及其它事故)。
(三) 、事故等级划分以(油库安全管理检查评比细则)为准。
(四) 、油库发生事故后,要保护现场并立即组织抢救人员及财产,同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公司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 (五) 、火灾经济损失按公安消防部门的计算方法计算,跑、冒、漏、混油及油料变质按油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计算。
(六) 、油库事故调查和处理中应严格执行“查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当事人和职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决定填写《事故报告表》上报公司。
二、差错治理制度
安全以人为本,以提高职工素质为核心,以落实岗位责任为根本,以防止和减少差错为突破口,以达到确保安全的要求,努力做好防差错的教育,检查工作以及差错的登统和考核工作,始终不懈地抓好工作差错的整治管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油库安全,特制定差错管理制度。 (一) 、差错范围:
凡跑、冒、漏、混油量或其他经济损失在等外事故(不含)以下者或诸如收发品种差错、数量差错、开票差错、计算差错、台帐登统差错、操作程序差错等而未造成损失的,均属整治范围。
(二) 、公司建立以班组安全员为主体的差错整治监督检查网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及时登统,及时整改。
(三) 、从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入手,重要工种必须持证上岗,调动岗位,应坚持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以减少差错发生率。
(四) 、健全差错登统台帐,并由专人负责记载保管,台帐应包括差错发生时间、工种部位、差错内容、经济损失、原因、责任人、处理意见等内容.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五) 、差错发生以后,班组安全员应协助班组长查明原因,班组应按照处理事故“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差错,并将差错发生过程,调查分析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公司。
(六) 、公司根据班组上报的差错情况进行分析和复查,并视差错的性质、程度,确定通报教育方法,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七) 、任何差错的发生,均应有据可查,凡对班组或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的,必须在月度考核中反映出来。
序号 1 2 3 4 5 6 差 错 内 容 计量计算差错,每笔 损溢差错(主观造成),每次 验收差错,每批次 换算密度不正确,每笔 商品帐实不符,每笔 发货小票汇总计算差错,每笔 扣除考核工资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发货计算错误,每笔 发货造成冒油但未达等外事故,每笔 错发油品(未出门),每笔 数量多发(追回)或少发,每笔 设备违规操作,每次 开票品种开错,每笔 数量开错,每笔 数量开错造成冒油,每笔 错开罐号、阀门,未造成损失,每笔 台帐登统错登,每处 考勤记录差错,每处 (八) 、考核标准:《浙石杭储公司差错整治管理考核细则》 三、奖惩管理制度 (一) 、总则: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件》,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增强职工的责任感,达到奖励先进,惩罚后进的目的,特制订本制度。
1 、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法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维护企业的荣誉和利益,努力学习政治、文化、业务知识,提高技术业务素质,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
2 、奖励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3 、被处以行政处分或经济惩罚者,有权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 (二) 、奖励: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予奖励:
1 、一直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或社会服务效益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2 、在技术革新,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效率和节约开支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3 、在抢险救灾中事迹突出,使国家财产免受损失者。 4 、在维护工作秩序、社会治安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5 、刻苦学习,努力钻研业务技术,认真进行岗位练兵,并在上级举办的竞赛活动中成绩优异者。
6 、关心集体利益、廉洁奉公、舍己为人、助人为乐,事迹动人者。
7 、积极提合理化建议,对改进企业经营管理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确有成绩者。 8 、有其它显著成绩者。 (三) 、惩罚:
惩罚分为扣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辞退、开除,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予处罚: 1 、触犯国家的政策、法令、法律者。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
3 、不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者。 4 、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者。
5 、谩骂或殴打顾客,有损企业声誉者。 6 、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者。
7 、品质恶劣,道德败坏,在企业内部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者。 8 、利用职权为泄私愤进行打击报复者。 9 、无故损坏公共财物者。
10 、其他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应予处罚者。 第七章 安全教育及岗位练兵管理制度 一、施工 HSE 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施工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确保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根据《承包商 HSE 管理程序》,特制定施工 HSE 管理制度: (一) 、施工队伍管理:
1 、严格遵照石油库有关规定,进行根据《出入库制度》、《石油库防火防爆十大禁令》、《承包商 HSE 管理程序》,对入库施工队伍进行 HSE 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
2 、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应登记施工队伍的人员基本情况,经批准后才能给予颁发出入证,必须凭出入证出入库。 (二) 、施工现场管理;
1 、施工必须根据库方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施工。如有擅自施工一旦发现立即停工,并撤离现场,并进行处罚。
2 、施工现场应设置施工标志,划定施工区域,并有施工管理员、公司安全员、专职消防员等携带必要消防器材进行监督。
3 、如需临时用电,经由库方公司领导批准后,必须由库方专职电工按照有关规定,并填写有关作业许可证,批准后方可接线。
4 、如需动用明火,必须填写动火作业通知单,按有关权限规定送交批准后,并进一步落实安全措施,检查正确无误后,人员到位后方可动用明火。 (三) 、施工结束:
1 、施工结束后,应仔细检查现场,确保无任何杂物,立即撤离。 2 、施工单位应将出入证全部交还给库方。
3 、施工单位应提交施工内容有关资料,不得漏失。 (四) 、处罚规定:
1 、凡违反上述规定,库方有权根据 HSE 协议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库方有关责任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理。
2 、造成事故的,将按事故管理制度处罚。
二、 HSE 教育制度
为确保安全生产,强化职工岗位责任意识和安全风险意识,进一步抓好培训教育工作,现制定安全教育制度如下:
(一) 、公司每年应制定详细安全教育计划,并逐步实施。 (二) 、安全教育共分四块,并严格按照以下条款执行:
1 、公司教育:每月不少于一次,着重是对全员进行安全基础知识的普及教育;
2 、班组教育:每月不少于一次,着重是班组成员的安全操作、业务技能、实际经验、岗位责任的教育;
3 、专题教育:着重是对其他的事故、上级有关教育内容、其他的先进安全管理工作的学习;
4 、职能教育:由办公室负责,必须对新工上岗、外来人员入库、进库施工人员施工前进行入库安全教育,并对新工上岗、换岗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 、为使教育落到实处,公司将每季度组织一次知识测试。 (四) 、公司发生较大或典型事故时,要进行“四不放过”的教育。 (五) 、凡上述工作未做到的,将对责任人处于相应处罚。
三、岗位练兵制度
为切实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或技术比武,现特制定岗位练兵制度如下:
(一) 、每年应定期组织一次岗位练兵或技术比武。
(二) 、岗位练兵的范围主要是规范操作、设备养护、业务知识、实践经验。 (三) 、岗位练兵要有详细计划、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做好总结,有专人负责。 (四) 、岗位练兵要重实效,切实提高职工的岗位职责、业务技能、综合素质。 (五) 、岗位练兵要有机地把业务素质和工作实践相结合。
第八章 后勤保障管理制度 一、护库值班制度
(一) 、每天夜间安排各工种及足够人员住库,其中要有一名带班领导。消防警卫人员实行 24 小时轮流值班制度。以定时定向定点进行巡视检查和应付值班期间的紧急事项。
(二) 、遇重大节假日,油库重大作业、防台、防汛、防洪等特殊情况,应加强值班力量,确保安全。
(三) 、定期安排和编制护库值班名单,重大节假日的值班名单还须报公司职能部门批准备案。值班人员临时变更,应征得值班干部的同意。
(四) 、护库值班人员须按时到指定点签到,不得离岗、会友或留客住库(经值班干部同意并办理登记者除外)。
(五) 、对值班、巡检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妥善处置和及时向值班干部报告。 (六) 、完成任务后,应认真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办好交接手续。
二、现金、票证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公司现金、票证的安全管理,确保资金、票证的正常周转,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维护稳定的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 、现金保管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超过限额必须每天送入银行。
(二) 、遇特殊情况需将大量现金、票证存放保险箱内过夜,必须请示公司领导,经同意后由部门派人值班守护。
(三) 、帐册、现金、票证要及时清理、检查、核对,重要凭证必须登记入册,严格审核手续。
(四) 、财务票证管理人员,应将票证和印章分别存放,保险箱钥匙严禁存放办公桌内,必须随身携带,不得将钥匙移交他人保管,一旦移失要及时报告保卫和分管领导,便于妥善处理.
(五) 、财务人员和保管员应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有关财务情况。
(六) 、财务保管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警惕性,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发现财务室、保险箱被盗应报警,并注意保护现场,协助侦破。
(七) 、财务室的门、窗、柜等一切安全防范措施、防范部位,必须经常检查,现金保管员调动后要及时更换门锁,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八) 、财务人员因违反规定,致使钱物、票证被窃、遗失,造成损失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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