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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谬与譬喻——论《中论》的思辩性与文学性

2022-09-10 来源:客趣旅游网


论龙树《中论》的归谬与譬喻

王丽洁

(复旦大学 中文系 上海200433)

[关键词] 龙树 《中论》 归谬法 譬喻

[摘要] 龙树的《中论》作为诗体哲学论文,将立体的思维模式和归谬法、譬喻相结合,既增益其思辩性,又增益其文学性,使其论辩体现出不可阻挡的雄辩气势和澎湃的激情,以及广阔的诗意联想空间。

关于龙树《中论》的中观思想及其在大乘佛教的地位自古以来论者颇多,至于其文学性则鲜有论及。金克木曾指出,佛经中有许多偈颂体的经文,多是备忘的歌诀,而《中论》则“不是歌诀,而是充满了反复驳斥对方的争辩的诗体论文”,“这种文体的特点是,没有注就不能明白‘经’的含义,而注实际是有连续性的哲学论文。”[1]但是对其文学性的分析没有进一步展开,盖因其哲理思辩性极强,故以为文学性不如。而我以为,二者恰是相得益彰。因为论战性的驳论文字最容易带出激情,《中论》那些特定的论辩技巧的运用和推理的出色,使其文学性增益其思辩性,而思辩性又增益其文学性,展示出特殊的语言艺术魅力。

《中论》是驳论文体,其遮诠方式有多种,如欧阳竟无所归纳的:“《中论》破义:非无因,非相违,非无穷,非无体,非无果之因、无因之果,不到,不违教,相因待,已法不更法,一法不二体,有如是等义。”[2]今人总结龙树的论辩方法时发现他运用了否证、双非、两难、四句、以及归谬法等,而其中最能体现其锋芒并具文学色彩的当属归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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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谬法属于直接反驳,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由否定后件到否定前件。意即明明反驳的对象是A,但先假定A为真;而从A必然推导出B,而B假;于是由B假推导出A不真。[3]《中论》的遮灭对象是自性见,但是,几乎每一品都是先假定某一假名为真实(有自性),然后由此推导出种种必然会出现的谬见,从而证明了决定相之不可得,以至于一切诸法之自性不可得。因此,归谬法可以说在语义上是驳斥,在语用上则是证明。

龙树运用归谬法的特点在于将归谬法和立体思维结合。在论证B假时,会对概念假名层层深挖下去,极其精微、深入和透辟,因而带有不可抗拒的逻辑力量。例如《观去来品》第二,[5]即是先假定去、来有自性,然后层层深入,以去者、去时、去处之无决定,证明了去法自性之不可得;而无去则无来。正如青木所注:“如是思惟观察去法、去者、所去处,是法皆相因待,因去法有去者,因去者有去法,因是二法则有可去处。不得言定有。不得言定无,是故决定知三法虚妄,空无所有,但有假名,如幻如化。”[6]

归谬法的运用本身常常是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般说来,语义表达除了基本的理性义外,还有情感义,而归谬法的理性义表达常常鲜明透彻,情感义热烈又丰富,《中论》作者对归谬法的运用在这方面堪称典范。

他在假定自性见时常常设一个论敌,于是论辩以对话的形式进行。龙树在驳斥对方的观点时,一旦据对方的观点推导出错误的结论后,批判的语气是激烈的,或斥责、或嘲讽、或反诘,可谓毫不留情。例如在《观六种品》第五中:

浅智见诸法,若有若无相,是则不能见,灭见安隐相。[7]

斥责执著有无的人是浅智者,是没有希望见到涅槃安隐相的,对浅智者的蔑视意味很明显。鸠摩罗什译《龙树菩萨传》记载龙树化南天竺王时,“王召问之:‘汝是何人?’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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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我是一切智人。’”[8]龙树以智者自居,并以智慧自诩的性格在《中论》里常常可以见到。《观行品》第十三尾偈说:

大圣说空法,为离诸见故,若复见有空,诸佛所不化。[9]

以嘲谑的口吻谈到见有空的人,是佛都拿他没办法的人,愚顽不化,简直没有救了。

上述例证是直接表达情绪的,《观染染者品》第六[10]则是在归谬的推论过程中体现强烈情绪。他指出自性的染和染者不可能相合的谬误在于:

若一有合者,离伴应有合;若异有合者,离伴亦应合。

他说如果染、染者是完全相同的,是一法,那么等于是一个人;而只有一个法,不可能和合,就象一个人不可能结婚一样,结婚是两个人的事。如果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异法,各自又是独立的、完全的,彼此根本没有相互需要的可能性,它们又该以什么样的方式相合呢?若以互补的方式结合,就意味着他们本来是无自性的,不完整、不能单独成立,是缘起的;若以完整独立有自性的方式结合,就好比两个互不相干的人结婚一样,只是名义上的结合,跟没有伴侣的结婚又有什么不同?本质上还是自己跟自己结婚。他指出异而有合的谬误关键在于:

若异而有合,染染者何事?是二相先异,然后说合相。

青木注释:“若染染者,先有决定异相,而后合者,是则不合。”既然各自是独立完整的,不是因缘相待的,就是互不相干的,那么它们彼此关对方什么事?将怎样结合呢?即使让二者相合,也不是真正的合,而是强说合。在次第否定了染染者一而有合、异而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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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龙树又假设对方提出先异后合,然后质问对方:

若染及染者,先各成异相,既已成异相,云何而言合?

异相无有成,是故汝欲合;合相竟无成,而复说异相。

既然它们已经各自成立,何必再通过结合的方式让它们成立呢?怪对方多此一举。继而语气激烈地斥责对方简直就是缠夹不清:当自性的、各自完整、不相待的染、染者不成立时,就勉强说合相成立;而合相也不成立时,反过来又说异相成立,这不是胡搅蛮缠吗?

异相不成故,合相则不成;于何异相中,而欲说合相?

指责对方完全没搞清楚异与合的关系,硬要在异相中说合相,言外是说对方毫无逻辑,完全是头脑不清!看《中论》各品类似上述的例证还很多,其特点是问句极多,有时密集的反诘直有令人无法招架、透不过气来的感觉。

在《中论》之《观四谛品》第二十四里,龙树对归谬法的使用具有概念推理上层层深入、情感表达上酣畅淋漓、论战风格上除谬务尽的特点。首先,以较长的篇幅假设论敌的口吻,指责龙树的空法所带来的危害:破四谛、破四道果以及四果向、破三宝,亦破一切世俗法,亦即所谓:

空法坏因果,亦坏于罪福,亦复悉破坏,一切世俗法。

其次,龙树敏锐地指出对方根本就不了解空义,而把空误解为断灭虚无。他正面厘清概念,提出“二谛说”才是佛法的真实义,其中的第一义谛“空”是诸佛所说法的最甚深微妙相,亦是佛法与外道的根本分歧所在,然后,提出了著名的“三是偈”,正面阐释“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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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义。其三,以对方的观点为前件,假设其为真,并据此推导出一系列谬见,然后对论敌的错误穷追不舍地反击,把对方加诸己身的一切罪名如数奉还:你否定空性就是否定因缘法,否定了缘起法就是肯定自性有,也就是否定了四圣谛、四道果、四果相、三宝以及一切世俗法。其实,对方是肯定四谛、因缘果报和三宝的,只是对于空性的理解与龙树有异,通过正面解释使对方生出正知见应该就够了,但是龙树为了让对方理解断灭空的危害,也为了摧伏对手,而做了一系列连锁推理,从逻辑上说固然不错,但是“汝于罪福中,不生果报者”,“汝说则不因,菩提而有佛,亦复不因佛,而有于菩提。”这些过度的引申,都难免有强加于人的嫌疑,但是有利于造成不可阻挡的气势,其论辩锋芒自然令对方难以招架。在语用策略上应属于廓大归谬。

“不能正观空,钝根则自害,如不善咒术,不善捉毒蛇。”(《观四谛品》)嘲讽钝根者见有、见空而自作聪明的结果不过是害了自己。“汝今自有过。而以回向我,如人乘马者,自忘于所乘”(同上)他用戏谑的口吻调侃论敌犹如骑马找马者不知反省己过。譬喻在本品的归谬法中起到联想引申的作用,既使理性义更显豁,又丰富了感情色彩,增强了打击论敌的力度,在嬉笑、戏谑和调侃中,使论敌无地自容。从这类谈吐中,我们亦不难发现龙树以智者自居、好为人师的性格,因此,这是极具形象性和个性的表达方式。

譬喻在佛经中是极常见的,从四《阿含》以来就比比皆是,佛经中形容事物之多时,常说算术、譬喻所不能及,可见譬喻数量之多。北本《涅槃经》卷二十九《师子吼菩萨品》将譬喻分为八种,《大品般若》卷一有“十喻”,还有华严三照之喻、法华七喻、楞伽十二喻等,十二部经中的阿波陀那(Avadâna)则是以譬喻为中心构成的经典。《中论》阐释缘起性空的实相时所用的即是一系列譬喻,在《观三相品》第七中:

如幻亦如梦,如乾闼婆城,所说生住灭,其相亦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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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观业品》第十七中:

诸烦恼及业,作者及果报,皆如幻如梦,如焰亦如响。

在《观颠倒品》第二十三中:

色等六皆空,如焰梦乾城,六无净不净,犹幻人镜相。

这些譬喻即是以如幻、如焰、如水中月、如虚空、如响、如犍闼婆城、如梦、如影、如镜中像、如化等十喻显示诸现象之存在皆无实体,一切皆空,与《大品般若》的空之十喻相同。龙树用这些譬喻强调世间诸法的假名施设性质,即从实相角度看整个世间诸法的存在都只不过是一个譬喻,语言假名本质上就是譬喻,因此譬喻在此不仅是一种修辞方法或说理的手段,而且是一种思维方式和世界观。即世间诸法的实相是真空,对于真空的言语思维表达即是譬喻,而语言假名就是法相的表达,甚至就是法相本身,因为法、相、可相因缘相待、不能独立存在。所以说,当实相的表达是个譬喻时,就意味着龙树已经把世间诸法都当作是譬喻,这是世界观问题。正因为如此,虽然譬喻在《中论》里出现得不多,但譬喻与《中论》的关系非常密切,正如金克木所说,没有注释是读不懂《中论》的,而注释多半是譬喻。反过来,也没有哪一种事物是不能用来作为譬喻的。

譬喻与归谬法结合仍是《中论》的特色。如前面的《观四谛品》的譬喻是在归谬批判之后嘲讽对方,是很感性的补充。也有在归谬的过程中用譬喻的,即前后都是论,中间来一段譬喻,例如《观三相品》第七[12]:

如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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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中自无暗,住处亦无暗,破暗乃名照,无暗则无照。

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此灯初生时,不能及于暗。

灯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灯在于此间,则破一切暗。

若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暗亦应自暗,亦能暗于彼。

《观三相品》是讨论生、住、灭三相之自性不可得,在灯喻之前已经讨论了生之自性不可得。前面在论证生作为有为法,亦应该具备生、住、灭三相时,逐次破:生法中不能同时有生、住灭三相——不违;生、住、灭之上不能更有生、住、灭——不无穷;生生与本生不能互相生起——不相因待,从而生相本身既不自生、亦不他生,然后以这一段灯喻来类比。前面的讨论是很精微的,因而也是晦涩的,尤其是生生与本生那一段极为绕口,达到了令人晕眩的效果,例如:

若生生生时,能生于本生,生生尚未有,何能生本生?[13]

意谓“生”作为有为法还可以进一步由生、住、灭构成,而“生”法之下一层的“生”法即“生生”,如果能够从“本生”——最根本的“生”中生出来的话,那么生法则有决定相;但是本着“不无穷”的原理,没有最终的“生生”,又哪来的“本生”呢?于是,从破“生生”而破“本生”,最终破“生”法的自生,既破自生则等于破他生、共生、无因生,总之破生之决定相。这一段灯喻则使说理变得生动显豁,首先论灯不能自照,就如眼不能自见[14];所谓自见、自照即是在无任何外力的情况下,即无燃、可燃、燃者,而自己把自己照亮,就如眼睛在无任何外力的情况下看到眼睛自身。而不能自照也就不能照彼。通过照和暗的关系破自性的照,从而破灯的自性的生,比纯粹的说理更具有说服力。光明与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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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交错,在什么时候交汇?是否有绝对的、永恒的光明的灯,无处不在?由此可以展开无限的联想,与此同时,灯的形象始终与精粹的思辩结合在一起,感性与理性在最高处交汇,给人以心灵的撞击,不能不承认这是哲理诗的最高境界。

《观燃可燃品》第十[15]更是自始至终全部譬喻,此品应与《观染染者品》、《观作作者品》结合阅读,其尾偈:

以燃可燃法,说受受者法,及以说瓶衣,一切等诸法。

结尾用火与薪、泥与瓶、布与衣的关系譬喻论证受与受者、作与作者的关系,即通过作用的主体与作用的对象之间是因缘相待而成的关系,推导出诸法无我、无自性而毕竟空,说理点到为止。论证的方法也是先假定火与薪有自性,然后次第破二者自性的“一”与自性的“异”,破燃时燃、燃可燃、可燃燃、燃处燃,总之,最终得出无论在时间或空间上都找不到自性的、独立存在的燃和可燃。本品的推理始终在喻体中进行,对喻体的每一个意义要素进行更细致的分析和还原,逐层剖析。在譬喻的方式上,既不是先喻、后喻、先后喻,也不是遍喻。如前文的灯喻应该属于后喻,因为说理在前,而喻体在后。《观燃可燃品》则以喻体为主,将譬喻的说理本体隐藏起来,然后卒章显志也仅仅是含蓄地点到为止。将火与薪——燃与可燃的关系讨论清楚了,受与受者、作与作者的关系也就清楚了。因此本品堪称是一首独立完整的形象性极强的哲理诗。

龙树的譬喻与归谬法并用,其特点并不在于以譬喻出奇制胜,以喻体的荒谬怪诞扩大归谬的效果。其喻体都是平常经验中的事实,应该属于现喻,而不是非喻,即不是想象中的超现实离奇荒诞的事物,他只是提供对寻常经验的质疑,因此,朴素的感性经验与高超的思辩结合是其譬喻说理的特色。这种寻常和朴素跟世界观、思想方法相联系,哲理境界非常广阔;又因为思想本身的譬喻特质,而具备了丰富的联想、想象的空间;同时他将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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谬法和立体思维结合,否定后件时,质疑喻体中的每一个因素之所以成立的条件和可能性,其中充满了奇思妙想,使思辩具有了更大的想象空间感,而不会因为锐利的辩锋和除谬务尽的夺人气势而显得境界狭小逼仄。因此,《中论》的譬喻特点不在博,也不在奇,而在于点到为止。很少却很醒目,因为能够让人举一反三,它可以诱使人由一点联想无穷,遍及世间诸法。

注释

[1] 金克木《梵语文学史》391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64年8月第一版,1980年12

月第二次印刷。

[2]欧阳竟无著《中论品目》,《藏要》二,上海书店1991年6月出版,905页。

[3] 吴家国、苏天辅等编写《普通逻辑学》(修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10月

出版,2002年4月第三十四次印刷,67页、368页。

[4]《中论》之《观如来品》第二十二,《藏要》二,1020页。

[5]《藏要》二,919页。

[6]《藏要》二,926页。

[7]《藏要》二,934页。

[8] 大正藏/41-55§85/16-史传。(《提婆菩萨传》中亦见此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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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藏要》二,976

页。

[10]《藏要》二,934页。

[11]《藏要》二,1028页。

[12]《藏要》二,941页。

[13]《藏要》二,940页。

[14]《藏要》二,926页,《观六情品》第三:“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若不能自见,

云何见余物?”

[15]《藏要》二,959页。

参考书目:

《藏要》欧阳竟无编,上海书店出版,1991年6月第一版,1995年12月第二次印刷。

《吕澄佛学论著选集》(1——5卷)齐鲁书社出版发行,1991年7月第一版,1996年12月第二次印刷。

吴汝钧著《龙树中论的哲学解读》台湾商务印书馆,1997年10月初版,第二次印刷。

印顺著《中观论颂讲记》、《佛法概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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