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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政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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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政策2

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政策

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政策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我国特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年)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财建[]237号),明确提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措施。

一、基本政策导向

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激励各种全部制经济主体参加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爱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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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指导书目。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探讨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支配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探讨、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二、价格和税收政策

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应当与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供应上网服务。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____电力系统。

激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激励发展能源作物。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

激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激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运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温煦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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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供应必备条件。

激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县级以上地方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县级以上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供应财政支持。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状况,根据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依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

电网企业依照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根据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

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无法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

进入城市管网的可再生能源热力和燃气的价格,根据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

电网企业未根据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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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担当赔偿责任。

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造成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石油销售企业未根据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书目的项目赐予税收实惠。

三、投资政策

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财政部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1)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探讨、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2)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3)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____电力系统建设;

(4)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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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温煦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详细如下:

(1)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2)建筑物供热、采温煦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支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

(3)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4)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审批程序如下:

(1)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须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2)申请运用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国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进行申报。

(3)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逐级向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和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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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4)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申报状况,托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其中,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须实行公开招标。依据专家评审看法、招标结果,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资金支配建议,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支配额度审核、批复资金预算。

(5)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规定程序办理发展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刚好、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担当单位或者个人。

发展专项资金的运用方式包括以下两种:

(1)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定等需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担当单位或者个人须供应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金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2)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书目、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担当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支配贴息资金。贴息资金依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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