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体师生员工及其他在我校活动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三条 本校公务机动车辆凭车辆通行证出入校门。
第四条 为本校提供送货服务的外单位机动车辆须由相关部门向保卫处申请,审核后发放《送货通行证》。
第五条 出租车、私家车不得进入校区,遇有特殊情况(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须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入。在校区居住、工作的教职工,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和房地产管理处审核后,报保卫处批准办理“停车证”。
第六条 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继续教育学生、留学生自驾车不得进入校园。
第七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可直接进入校园。
第八条 因公来校的外单位机动车辆,校内相关联系单位须事先告知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门卫放行。
第九条 各院系、各单位主办或承办大型活动,凡涉及车辆通行和交通管理问题,须事
先告知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门卫放行。
第十条 新闻媒体进校采访,必须事先与学校宣传部联系,宣传部批准后告知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门卫放行。
第十一条 骑自行车出入校门应主动下车推行,骑电动车、助力车进入校园时应减速慢行。
第十二条 摩托车(燃油助力车)不得从北园汉口路大门进出,从其它门进入的摩托车(燃油助力车),须在校门边指定位置停放,不得在校园内穿行。
第十三条 携带贵重物品和仪器设备出校门,必须主动出示并递交盖有相关院系或单位公章的证明,经门卫查验后予以放行。
第十四条 门卫有权要求出入校门人员出示本校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及学校颁发的其他证件。非本校人员,门卫有权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并在校门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经许可后方可进入。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门卫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阻,妨碍门卫工作,扰乱校门管理秩序,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门卫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校门管理制度;执勤时要着装整洁,态度和蔼,文明礼貌。凡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或在工作中有粗暴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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