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制度生死之辩
作者:严学锋
来源:《董事会》2012年第11期
自从中国人认识了独立董事这一制度伊始,关于监事会制度是存是废的争论就从未休止过。近年来关于中国上市公司监督制度如何创新更是逐渐形成了监事会制度“取消”与“加强”两种改革思路。持“取消说”者认为,监事会是无用的,中国公司治理改革的关键就是要“革监事会的命”,取而代之的是实行独立董事制度;持“加强说”者则主张,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是不可或缺的,应该通过增强独立性等方式予以进一步强化监事会治理。监事会制度是否已经“名存实亡”?公司内部的制衡监督机制是否需要另起炉灶?我们要做出何种选择?围绕这一争议性的话题,曾任财政部部长助理、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现任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长的刘长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教授顾功耘,上海证券交易所首席经济学家、资本市场研究所所长胡汝银,南开大学公司治理教授万国华,以及中材集团党委副书记、董事、中材国际监事会主席张江,他们各持观点理性争锋。
《董事会》:长期以来国内上市公司监事会整体因缺乏独立性、有效性,为外界诟病,废除监事会制度声音应运而生,你对此是否赞同?
胡汝银:我们很早在撰写《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3)》时就提出在时机成熟时,撤销监事会,或允许公司自行选择是否设立监事会,这将有助于理顺公司内部关系,使独董、股东等承担起有关的监督责任,避免机构重叠和资源浪费,节省公司运行费用。后来的治理报告已经不涉及监事会了,因为它不重要。时至今日,我们仍然没有发现监事会有独特的价值。不彻底改造监事会,赋予权利有什么用呢?
万国华:上市公司监事会整体的确缺乏独立性、有效性,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不要因此就断言或推理这个制度就应该或必须取消或废除。监事会运行绩效不彰,根本原因为何?是公司治理法律学理或机理有问题,还是制度本身设计问题,甚至是监事会制度运行问题?如果属前两者,废除理由充分;如是后者,应是如何完善的问题。
为什么这么说?从公司治理法律学理或机理讲,监事会是否有必要存在,取决于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连结法律关系的性质,到底是信托还是委托关系,关于这一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截然相反。我国与大陆法系法律传统相近,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是委托关系,前者一旦授权给后者就不能干预其中,且还要承受授权范围内的风险。所以,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并降低代理成本,法理上就设置了与受托方即董事会平行的机构或机制监事会,专司监督董事会的行为或功能。《公司法》正是基于此逻辑设计的监事会制度。理论上该制度要达到独立和有效性,还必须有权力制衡的经济体制、行政体制甚至政治体制相配合。所以,监事会制度整体出问题,还是出在制度运行本身及其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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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功耘:实事求是地说,国内上市公司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是发挥了一定作用的,不能一概否定。首先,作为上市公司针对董事会、经理进行监督的专业机构,它的存在就有客观价值。董事们一言一行,必须顾忌监事的监督职能。哪怕是监事一句话不说,只要董事们内心清楚身边还有“第三只眼睛”,就是一种无形的制约,监事会的作用就已经显示出来了。其次,监事会该做什么、如何做,法律有规定,尽管规定不够具体且缺乏操作性。但在不少上市公司,监事会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还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了大量的监督工作,譬如列席董事会,审查董事会的议题以及各项决议。第三,监事会是对股东大会负责的。股东除了委托监事替代自己监督,别无它法。需要指出的是,监事会的工作大量表现为沟通与协调。这种沟通与协调多数是公司内部的、口头的,有时可能是私下的,而这些工作有时不会被人所注意,更不会被外人所关注。所以,没有理由废除监事会制度。
刘长琨:上市公司监事会出现的问题,其实这反映了我们所追求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目标尚未完全实现。我认为不能孤立地仅从监事会制度本身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而应当从更宏观和更深的层面上审视这一现象,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只有在认真总结经验并进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存废的决策。
张江: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防止董事会、经理层滥用权力,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以相互制衡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正是监事会制度设立的初衷。但当前国内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确实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改善。我认为监事会设置在公司发展过程中是必要的,监事会的弱化或缺失,会造成公司治理结构的失衡,缺少制约的权力很可能会给公司、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当前监事会制度需要从制度和执行层面加以完善,而非简单废除。 《董事会》:刚才有专家强调,应当允许上市公司自行选择是否设立监事会。也有很接近的观点认为,可以根据自治、自愿原则在独董和监事会制度中二者选一,你对此持怎样的看法?
刘长琨:监事会与独董,其工作性质与侧重点不尽相同,似乎难以彼此取代。但国外确实很少有监事会制度与独董制度在一个企业并存的情况。有些国家如美国实行独董制度,不设监事会;也有一些国家如德国实行监事会制度,不设独董,但德国的监事会制度与我们国内有很大不同。二者各有优长与缺欠,我们都应当进行研究,予以比较,然后决定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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