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石供应合同书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20 年 月 日 供方: 需方: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需方预拌砼生产的实际需求,需方
同意将位于 搅拌站所需的原材料向供方订购,为明确供需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格
规格 5-16mm 连续级配 5-25mm 连续级配 Mx≥0.9 产品名称 碎石1# 碎石2# 水采洗砂 容重比 M3:T 1:1.5 1:1.5 1:1.5 1:1.6 到岸价 元/m3 46.00 46.00 83.55 75.00 备注 1. 本合同单价为不含税价。 2. 供货数量以需方实际验收为准。 3. 本合同到岸价包括供方运费等全部费用的单价。 4. 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受市场价格因素所影响。 水洗机砂 Mx=2.5~3.0 二、 三、
合同期限: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日止。 质量验收标准:
1. 碎石:
1) 5-16mm级碎石含泥(粉)量≤1%,粒型良好,其中粒径为2.5mm以下的颗粒含
量≤5%,粒径为16mm以上的颗粒含量≤5%;
2) 5-25mm级碎石含(粉)量≤1%,粒型良好,其中粒径为5mm以下的颗粒含量≤
5%,粒径为25mm以上的颗粒含量≤5%;
3) 以上碎石中针片状含量≤5%,压碎指标≤8%,母材抗压强度≥90MPa。 4) 含泥(粉)量超过3%,需方有权拒收;该指标在1~3%之间,每增加1%时,该
批次所供材料单价下调方1元/m3。若因碎石级配或粒型不合格,导致混凝土砂率增加,每增加一个砂率该批次所供材料单价下调2元/m3。 2. 水采洗砂:
1) 细度模数:细度模数≥0.9为合格品;细度模数在0.7~0.9之间为降级品,每降
级0.1,该批次所供材料单价下调1元/m3;细度模数低于0.7时,需方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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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含泥量:含泥量<8%为合格品;含泥量在8~10%之间为降级品,每增加1%,
该批次所供材料单价下调1元/m3;含泥量大于10%时,需方有权拒收。 3) 含水率:含水率超过10%后,超出部分需方有权扣出。 3. 水洗机砂:
1) 细度模数:细度模数在2.5~3.0之间为合格品;细度模数在3.0~3.5之间为降级
品,每增加0.1,该批次所有材料单价下调1元/m3;粒型≥4.75mm的机制砂,需方有权将其直接扣除;细度模数大于3.5后,需方有权拒收。 2) 含粉量:含粉量必须要有,且应适度。在5~9%之间为合格品;含粉量3~5%
或9~12%为降级品,每降级或增加1%,该批次所材料单价下调1元/m3;含粉量小于3%或大于12%时,需方有权拒收。
3) 含水率:含水率超过5%后,超出部分需方有权直接扣出。 4) 粒型良好,母材抗压强度≥80MPa。
4. 上述1~3项标准也可按封存的样品收货,其它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
范要求。
四、
运输方式及费用:由供方自行组织运输至需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其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中各项材料的单价内。
五、 六、
交货地点: 公司内生产现场。
计量方式:以需方地磅实际计量为准,供方可随时抽查、监督。当容重比超标,如含水、含泥、含粉过高,争议较大时,以实际检尺为准。
七、
验收及检验方式:由需方有关人员按本合同质量标准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和检测时,供方应派人参与,如在检测出问题时,电话通知1小时内不到场,之后供方不得对需方的检测报告提出任何异议。
八、
结算及付款方式:
1. 结算方式:当月所供货款次1日~5日办理结算,隔月付清(例:5月份所供
货物,6月1日~5日办理结算,7月底之前付清);从7月开始隔两月付清(例:7月份所供货物,8月1日~5日办理结算,10月底之前付清)。 2. 付款方式:转帐。 九、
需方责任:
1. 供方应随时保证需方仓库满仓,需方原材料需求计划需提前6小时用电话通知
供方。若因需方所提计划量不准而导致供方备料不足时,致使生产或供应间断所造成的责任由需方负责。对于其它各种原因需要更改供应计划,需方应提前3小时电话通知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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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供方的运输车进出场需方应派专人进行调度。
3. 供方的运输车进入场内后,由需方指派专人按本合同第二条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复检,合格后予以签证收货。当不符合上述要求时,需方有权退货或追究供方的其它责任。
十、
供方责任:
1. 供方收到需方当日原材料需求计划后,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供应需方所需的合格
产品,确保需方连续生产需要。需方不按时支付货款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负责。
2. 供方车辆进入场内后,应服从需方的管理,若有不服从指挥或违反规定时,由
供方承担一切损失和相关责任。
3. 供方在供应前,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初检。待货送到场后由
需方负责复检、收货,在复检、收货过程中当发现供方存在弄虚作假或挟带不合格品行为时,由供方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
4. 供方自收到需方当日原材料需求计划后,因供方原因不能按时、足量供应(如
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供方在48小时以内提供不可抗力因素的相关证明材料),其违约责任由供方承担。倘若前后两次供应间隔时间超过10天或连续3次供货量均得不到保证时,则视为供方单方面违约,将处以5万元材料应急组织赔偿金,同时因供方不能继续保质保量供应或无法履行合同中其它约定时,需方即时通知供方改正,如供方3天内拒不改正又不继续履行合同,需方则有权终止本合同及选择其它供应商的权利,供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和诉讼请求。
5. 除国家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供方不得以设备故障或维护等原因给需方
送达不达标材料或停止供货。如果有,需方除可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进行验收结算外,供方还需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停止供货的相关责任。
十一、 违约责任:
1. 需方不按合同履行各项义务,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而致使供方
停止供货,需方应于停供之日起一个月结清完毕所有货款,并返还垫资款,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 供方不能够按合同供应或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及其它原因给需方造成损失,
除按实际损失赔偿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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