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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分析

2022-10-05 来源:客趣旅游网
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分析

一、 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现状分析

进城的农民工子女一般指6至14周岁,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有学习能力的流动人口。他们就读的主要途径有四种。

一是借读公立学校。这是城市农民工最愿意接受的形式,但其家庭得交纳一定的借读费、赞助费,目前进人此类学校的人数不是很多。

二是进人正规民办学校或私立学校学习。这类学校符合国家的办学标准,得到政府教育部门的批准,办学条件较好,教育质量也高,但进入这类学校需要较高的收人支撑,一般农民工子女只能望而却步。

三是进人专门为农民工子女开办的学校,这类学校由政府批准建立,教学设施和教育质量往往高于农民工子女流出地的公立学校。由于交纳费用比较低,打工子弟学校成为很多流动人口密集的大城市解决流动少年就学问题的一种主要形式。但是教育质量令人担忧。就拿离我们江南大学比较近的在金城弯路那儿的农民工子弟小学来说吧,曾经因为参加学院青协的活动而到那儿去过几次,民工子弟小学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确实不行,那些老师(还是年轻的老师)连最基本的普通话都说不准,真的很难想象教育水平会有多高。

第四类也是重要的一类就是非正规农民工子弟学校, 这类学校往往被视为“非法” ,它们尽量避开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视线而成为“地下学校”。它们的办学条件比较简陋,部分教师素质较低,教学质量良莠不齐,可是费用较低,就读于这类学校的农民工子女的绝对数量是巨大的。

综合以上所述,以上四类学校是农民工子女就读的主要途径,都存在各自的问题。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现状真的很让人担忧。很多农民工子女仍然得不到正规、合理的基础教育,使得他们和城市孩子的差距进一步拉大。

二、 造成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得不到切实保障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相关政策不完善

1.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要求享受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政策的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须符合当地政府所规定的接受条件的规定成为限制。

虽然我国关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规定了 “两为主原则”,即以流入地政府为主,负责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以全日制中小学教育为主,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农民工的子女的义务教育主要由农民工流入地政府负责。要求享受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政策的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须符合当地政府所规定的接受条件,这就为各地方政府具体实施这项国家政策留下了相当大的自由度。事实上,各地政府设置了各自不同的“接受条件”,如外来务工子女的家庭除了要备齐暂住证、独生子女证、学籍证等证件,有的还要求在流入地居住3至5年不等的年限;有的地方公办学校以及有承担义务教育办学任务的民办学校在接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时仍然要收费。

而这些“接受条件”实际上是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同等教育的限制,大多数农民工子女因这些“条件”的限制而被排除在国家政策惠及对象的范围之外。

2. “依户籍地就近人学” 的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是妨碍流动农民工子女进人城市公办学校上学的最直接原因。

“ 城乡二元” 的户籍管理制度先赋性地构成了人们自身地位的差异。表现在受义务教育权上, 就是非户籍地户口的居民不能享有与户籍地居民同等的受义务教育权利。所以, 农民工子女尽管享有在流人地的居住权, 但出于他们没有流人地的户口, 因此也就不能享有在流人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 地方负责, 分级办学” 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是造成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的深层原因。

教育制度地方负责、分级办学的义务教育体制在具体的实施上是中央政府主要负担由中央各部门兴办的教育机构的拨款,地方财政主要负担出各级地方政府举办的教育机构的预算内拨款。时至今日,这种体制其负面效应也已经显现。此做法必然引起地区间教育经费的严重不平等,又必然由此引起地区间教育机会的不平等。此外,把义务教育定位于地方事业并由地方政府负担主要义务教育经费又势必造成各地方教育资源、教育要素的彼此不流通,从而形成义务教育的“ 各地为政、条块分割” 的局面,阻碍流动农民工子女在流人地接受义务教育。

(二)、农民工的观念问题

首先,一部分农民观念落后,认为读书无用,或者认为现在城里的工人纷纷下岗,毕业的大学生都找不到工作,他们的孩子即使完成学业也未必找到工作, 与其浪费钱财,还不如让孩子早点学做生意,多赚钱。其次,有些农民工不愿意看到子女受歧视。这种人为造成的城乡之间的受教育机会不平等及由此产生的人际间的鸿沟,对农民工子女的心理发育产生了负面的影响,进而导致他们学习成绩下降或产生厌学情绪。

(三)、其他社会群体对农民工及其子女的观念

人们在农民工是弱势群体这个观念的影响下,在不自觉中对农民工及其子女有着或多或少的偏见。退一步说就算农民工自身的观念和政府的相关政策、措施都很完善,但是社会上的其他群体对农民工及其子女还是存在一些消极看法的。就拿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来说,一些老师对农民工子女的不重视、甚至抱有偏见又能什么规定来改变吗?就拿我曾经参加的一个我们学校请来的律师所做的讲座中让我记忆尤其深刻的一句话来说,首先我要强调的是对他个人我还是比较欣赏的,今天在这说也只是想更深刻的来反映一下我们社会其他群体对农民工及其子女的观念。他说他的律师事务所是不招农村户籍的孩子,原因就是他认为农村的孩子要么大忠,要么大奸。所以为了防患于未然,他不用农村户籍的职员。虽然他本人一直强调他这不是歧视,那好,那我们也姑且当做不是歧视,姑且称作是受到了不同的待遇。一个知名律师尚如此想,由此我们可以想象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形象在大多人眼里是不好的,这对她们的学习、就业和工作影响都很大。

三、 对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解决的一些建议

(一)、国家在制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时应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在地方政府加强发展基础教育的同时,国家要切实、有效加强与落实对地方教育的投资和管理,特别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加大中央政府的义务教育责任;明确流入地政府的财政负担;适当调整户籍相关管理;个人认为“两为主原则”应该改革,不管中央还是地方教育都应该以国家负责为主,这样才不会造成中央和地方教育差距越来越大,才不会造成政府因为教育经费支出不足而对农民工子女入学提出种种限制条件。

(二)、国家应该采取措施来提升农民工及其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形象

就像柏拉图政治学中引用的欧里庇特的剧本中所说的一句话所说:“只有一件东西给奴

隶带来耻辱,那就是’奴隶’这个名字;在其他所有方面,奴隶并不劣于自由人,所以他也有个公正的灵魂”,这句话让我想起了当今社会对有关农民工这个名词的一些事物的偏见、甚至是歧视。

我们应该让社会更多的人知道,你们现在好的处境那是建立在伟大的农民的辛苦劳动、甘于牺牲奉献的基础上的,现在你们生活好了,又怎么可以忘了对你们做出很大贡献的农民呢?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的引导下,是农民,他们甘于奉献、甘于让你们这些工薪阶层先富起来的,作为一个合格的公民我们没有资格去对他们抱有偏见呢;更没资格对于目前处在困境中的农民工及其子女不管不顾,甚至压制;既然他们已经先天不足了,我们怎么能还给他们后天的人为的压力,我们应该尽我们所能去帮助他们,这才是作为一个有感恩之心的公民应该做的。

追本溯源,在原始社会,甚至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大家都一样,是处境一样的群体。我们根本就没有资格去对我们的兄弟姐妹有任何的偏见。

(三)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让他们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

可以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使他们认识到在当今社会,最受人尊重、受人敬仰的不是金钱,是知识、是修养。要从根本上改变自己及其子女的命运,必须做好子女的入学工作。

(四)、国家加强对农民工家庭的关注和帮助

适当给与入学优惠,也可以给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与财力上的帮助、以及住房、购买家用电器上的优惠,改善他们的生活,从而有益于改变他们对于教育的观点,促进农民工子女的上学问题。

此外,对于教育券的做法,我国可以考虑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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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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