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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赠与合同判决书范文

2024-03-31 来源:客趣旅游网
撤销赠与合同判决书范文

甲方与乙方系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关系,为帮助乙方购房,甲方拟赠与乙方一定金额的货币,乙方需对甲方克尽孝道与瞻养义务,为此签订本协议。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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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种慈善活动以及募捐活动中,都能看到各项捐助赠与的事情发生。但这样的赠与行为也会签订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交之前也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赠与合同引发的矛盾也不少,更有甚者为此闹上法庭。以下将以一真实案例来了解这个问题,请和网站的小编一起来看这份▲撤销赠与合同判决书。

▲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宝民二初字第281号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04)宝民二初字第281号。

2、案由:撤销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毛**,1964年出生。

被告:于**,1954年出生。 被告:卢**,1954年出生。 第三人:于*兵。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审判员:胡**;代理审判员:薛*。

6、审结时间:2004年11月26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199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于**因建筑需要,向原告毛**购买水泥、红砖等材料,总货款为43

748元,2000年3月28日,被告于**经原告多次催要货款,遂出具一张欠据给原告,2001年5月14日,原告凭被告于**立下的这份欠据向宝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于同年6月4日作出(2001)宝经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毛**货款43

748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2 710元,由被告于**负担。该民事判决生效后,原告依法向宝应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时,被告于**归还了原告7 400元,剩余货款39

058元,被告于**未予偿还,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告于**于1999年12月3日与其妻卢**(即本案第二被告)在宝应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将两人共同财产,即安宜镇张庄村张庄组(宝胜路3村35号)砖瓦结构上下八间楼房一座、组合家具一套、大桌两张、组合柜一只、长虹17寸黑白电视机一台、阪神冰柜一台、摇面机一台赠与给儿子于*兵(即本案第三人),全部债务由于**承担,而被告于**已无财产可供执行,遂作出(2001)宝执字第751—1号民事裁定,终结对(2001)宝执字第75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原告于2004年3月获取(1999)宝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调解书后,遂于2004年6月2日向宝应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被告于**、卢**离婚时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于*兵的赠与行为。 被告于**辩称:我与卢**离婚是发生在我与毛**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之前,因为宝应县铜材厂欠我100多万元,我的债务太多,夫妻关系恶化才导致离婚的,我并不是逃避毛**的债务才离婚的。 ▲(三)一审判案理由

宝应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于**的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是199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于**、卢**于1999年12月间离婚,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于**的债权债务发生在被告于**、卢**离婚之前,两被告在有债务的情况下,离婚时将全部共同财产在调解协议中无偿赠与给自己的

儿子于*兵的行为,使自己丧失了清偿债务能力,危及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两被告的行为有害债权人的债权。故对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于**和被告卢**赠与第三人于*兵的夫妻共同财产中价值39

058元的行为予以撤销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四)一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被告于**、卢**赠与给第三人于*兵的夫妻共同财产中价值39 058元的行为。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700元,由被告于**负担。 通过上面网站为您找到的这份▲撤销赠与合同判决书,我们应深刻了解到撤销赠与合同的原因多种多样,而赠与的行为也不仅仅是慈善晚会中才会有的行为。例如上述文中所举,原告人则是因为自己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所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自己赠与儿子的财产。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眉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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