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凯迪 控股投资
有限公司 Wuhan Kaidi Holding Investment Co.,Ltd 保密管理规定
编 号:KDKG/PH--103 版 本: A/0
2009年 月 日发布 2009年 月 日试行 武汉凯迪控股投资有限公司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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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准 : 审 核 : 部门负责人 : 文件编写 : 陈义龙 刘亚丽 唐秀丽 唐秀丽
目 录
1 目 的 ................................................................... 1 2 范 围 ................................................................... 1 3 定 义 ................................................................... 1 4 职 责 ................................................................... 1 5 程 序 ................................................................... 1 5.1保密范围和密级 .......................................................... 1 5.2保密措施 ................................................................ 3 5.3技术经济合作保密 ........................................................ 5 5.4保密责任 ................................................................ 7 5.5泄密与处置 .............................................................. 7 5.6奖励与处罚 .............................................................. 7 6 相关文件 ................................................................. 8 7 记 录 ................................................................... 8
1 目 的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保障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2 范 围
本程序适用于武汉凯迪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及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凯迪各系列公司(以下简称系列公司)的保密管理工作。
3 定 义
3.1公司秘密:是指关系到公司的安全和利益,依照规定的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人员知悉的事项。
4 职 责
4.1 各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负责本公司保密工作的归口管理。负责公司保密制度的制定,密级划分及保密工作的实施和监控。
4.2 信息中心档案室:负责档案管理过程中有关保密事项的管理。
5 程 序
5.1保密范围和密级
5.1.1 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a) 公司未公布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总体目标; b) 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c) 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目标、经营决策等事项; d) 公司未公布的人事、财务、审计信息;
e) 公司项目运作的秘密事项、工作策略、流通渠道和机构等;
f) 公司技术水平、技术潜力、新技术前景预测、替代技术的预测、专利动向、产品配方等;
g) 公司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
h) 公司的管理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i) 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5.1.2 公司秘密的密级按其重要性分绝密、机密、秘密:
a)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b) 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c) 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5.1.3 公司秘密的密级确定如下:
a) 产品配方,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引进技术的核心部分为绝密级,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确定;
b) 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等为机密级,由各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确定;
c) 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由各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确定。
5.1.4 公司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总经理工作部会同各有关部门规定。 5.1.5 各公司各部门对所产生的公司秘密事项,应按公司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部门应按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5.1.6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根据本规定有关条款的规定标识密级。不属于公司秘密的,不应标为公司秘密文件、资料。
5.1.7 对是否属于公司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公司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规定。 5.1.8 公司各责任部门对公司秘密事项确定保密期限。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由公司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规定。
5.1.9 公司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决定,也可由其上级部门决定。
5.1.10 公司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或其上级部门决定。
5.1.11 公司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或其上级部门应及时解密。
5.2保密措施
5.2.1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指记录有公司秘密的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的物品,包括一般意义的文件、资料及有关的本册、摄影胶片、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的磁盘和光盘等)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公司信息中心制定保密办法。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公司秘密的办法,由信息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在《科技档案管理规定》(KDKG/PG—101)及《声像档案管理规定》(KDKG/PG—103)给予界定。
5.2.2 对绝密级的公司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或经批准复制、摘抄绝密级的公司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如下措施:
a) 非经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或其上级部门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b)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c)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d) 公司绝密文件中,属于引进别人技术,且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绝密文件,其复制和摘抄应获得技术所有人(或单位)同意。
5.2.3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产品(指渗透有保密信息,不应知悉者直观知悉或借助于一般的技术分析手段而知悉该保密信息的设备或产品。如属于发明的某些易仿制而未获专利法保护的设备或产品等)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保密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保密办法。
5.2.4 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公司用于宣传活动的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5.2.5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按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5.2.6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
5.2.7 属于公司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5.2.8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携带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
5.2.9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公司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
经公司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公司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5.2.10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5.2.11 公司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公司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5.2.12 任用经管公司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公司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经管公司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公司授权部门批准;公司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公司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5.2.13 各部门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5.2.14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司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公司保密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5.2.15 员工应与公司签定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应规定以下主要内容: a) 保密范围及内容; b)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c) 保密期限; d) 违约责任。
5.2.16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a)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b)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c) 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d) 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和传达范围。
5.2.17 对于特殊项目和技术活动,有关参加人员应签定技术保密协议。公司人员调动前,应经公司保密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不会影响公司保密工作后方可办理其它手续。
5.3技术经济合作保密
5.3.1 对外技术经济合作提供资料(指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资料)应从公司整体利益和工作实际出发,权衡利弊,遵循合理、合法、适度的原则,做到既维护公司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工作的顺利进行。
5.3.2 对外技术经济合作提供资料应遵从下列基本程序: a) 根据技术经济合作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提供资料的范围; b) 对已确定需要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审查;
c) 经审查属于公司秘密的资料,其中能做技术处理且经技术处理后能够符合技术经济合作项目需要的,应做技术处理(包括文字、图表、数据等);
d) 提供公司秘密资料,须经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
e) 经批准提供公司秘密资料,应当以一定的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合同、协议、备忘录等)。
5.3.3 对外提供公司秘密资料的审批权限
5.3.4 绝密级资料,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确需对外提供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批,或者由公司总经层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报董事会审批。
5.3.5 机密级资料,涉及全公司性的,须经董事会审批;不涉及全公司性的,须经总经层审批,其中,公司有特殊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5.3.6 秘密级资料,涉及全公司性的,须经董事会审批;不涉及全公司性的,须经总经层或其授权的部门审批,其中,公司有特殊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5.3.7 有关部门在履行对外提供公司秘密资料的批准手续后,应将批件报公司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5.3.8 对外提供明确不属于公司秘密的资料,不需要经过保密审批,但提供内部资料应当按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5.3.9 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工作由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组具体负责。涉及多部门的合作项目,由项目组或其上级部门牵头,组成有关部门参加的保密组织,负责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工作。公司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5.3.10 项目组保密工作的职责
a) 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工作,指定人员制定有关保密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及时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司保密工作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b) 审查对方要求提供资料的合理性和是否涉及公司秘密;将确需对外提供的公司秘密资料和意见报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c) 遇有是否属于公司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报送公司保密工作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d) 遇有是否属于公司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事项,报送公司保密工作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e) 遇有保密期限内符合解密条件的事项,报送原确定密级的部门或其上级机关依法确定。
f) 负责对外提供公司秘密资料的技术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g) 严格按照经过批准的范围对外提供公司秘密资料,并办理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手续。
h) 根据合作项目进展和变化情况、对经批准对外提供的公司秘密资料,采取一次性提供、分阶段逐步提供的方式或终止提供。
i) 按照有关规定向保密工作部门申办携带公司秘密资料出境的手续。 j) 接受上级机关和公司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3.11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保密工作的职责
a) 对项目组报送的需要确定和审批的事项,依法确定或履行审批手续。 b) 指导、协调和审核对外提供公司秘密资料的技术处理工作。 c) 向保密工作主管部门通报对外提供资料保密工作情况。 5.3.12 公司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
a) 主管公司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对其进行指导、临督和检查。
b) 组织、协调或者直接参与涉及多部门的对外经济合作项目提供资料的保密工作。 c) 依法确定是否属于公司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事项。 d)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携带公司秘密资料出境的手续。 e) 向上级报告对外提供资料保密工作的重要情况。
5.3.13 对外提供资料保密工作中需要送审、报批、审批或者协调、确定的事项,项目组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公司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5.3.14 公司保密工作主管部门承担对外提供资料保密业务咨询服务工作。
5.3.15 对外提供的资料,需要送审、报批或者协调确定的事项,有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办理。严禁个人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提供公司秘密资料。
5.3.16 涉秘人员除应遵守公司与对方签定的保密条款外,都有督促对方履行对外保密的义务。
5.4保密责任
5.4.1 加强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识。公司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危害公司安全和利益的行为,应依照本规定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5.4.2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在同类经营性质且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兼职,或自己经营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并索赔。
5.4.3 借用公司的保密文件或资料,因故发生泄密的,当事人对产生的后果负责。 5.4.4 涉秘人员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协议中的条款。 5.5泄密与处置
5.5.1 本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a) 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b) 使公司秘密超过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5.5.2 公司发生或者发现泄密事件,应当在知悉泄密事件后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保密机构。遇重大特殊情况的,可越级上报。
5.5.3 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泄密造成的损失。
5.5.4 处置泄密事件,应做到如下几点:
a) 任何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发原因; b) 应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以增强保密意识;
c) 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类似泄密事件的再次发生。 5.6奖励与处罚
5.6.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对有关部门或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a) 及时举报泄密事件,且避免可能由此造成公司损失的;
b) 非责任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泄密造成损失的; c) 在改进保密技术、保密措施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5.6.2 一旦发生泄密事件,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制度,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等处罚,触及刑律者交司法论处。
5.6.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以警告,并同时采取经济处罚: a) 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b) 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了补救措施的。
5.6.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a) 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b) 违反本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提供公司秘密的; c)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6 相关文件
6.1 《档案管理程序》(KDKG/PG—100) 6.2 《科技档案管理规定》(KDKG/PG—101) 6.3 《声像档案管理规定》(KDKG/PG—103)
7 记 录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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