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经区管„2010‟38号
关于印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投资项目
造价变更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投资项目造价变更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财政性投资项目△ 通知
管委会办公室 2010年3月31日印发 校对人:杜明峰 共印40份
1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投资项目
造价变更管理若干规定
为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控制造价变更,规范造价变更审批程序,特作以下规定。
一、合肥海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和建设发展局要加强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设计、建设方案的论证审查,相关人员要深入现场进行踏勘,充分了解现场状况,加强对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审查,从源头上控制建设过程中的变更。
二、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按有效最低价原则,通过政府采购选定中标单位。
三、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必须变更合同价的,须严格按程序办理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先干后报。
四、造价变更由项目公司填报《造价变更备案表》或《造价变更审批表》,说明变更原因、依据及变更金额,经设计、监理和跟踪审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
(一)对合同价款调减事项,项目公司应按《合同价款变更备案表》的方式,报建设发展局和财政局备案。
(二)合同价款调整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报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实施;项目公司在变更事项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填报《合同价款变更备案表》并附相关依据,分别报建设
2
发展局和财政局备案。建设发展局和财政局对变更的合规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会项目公司解决。
(三)合同价款调整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10000元的,由项目公司填报《合同价款变更审批表》并附变更明细表等相关材料,报建设发展局审批。建设发展局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并书面反馈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按批准的变更方案组织实施,并在该事项完工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价款变更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报财政局核定造价变更金额,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和建设发展局。
(四)合同价款调整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建设发展局在受理《合同价款变更审批表》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提出意见,报管委会审批。项目公司应按管委会批准同意的变更方案组织实施,并在变更事项完工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价款变更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财政局核定造价变更金额,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和建设发展局。
五、项目公司不得将同一变更事项进行拆分,化大为小,分散报批。
六、同一合同,备案增加的金额累计超过合同价3%时,应按照审批程序报批;其中1万元以下的报建设发展局审批,1万元以上的建设发展局在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
七、《合同价款变更备案表》和《合同价款变更审批表》是
3
合同价款变更的唯一依据。项目决算时,财政局按照“中标合同价±合同价款变更审批(备案)表中核定的变更价款”审定工程决算价款,并在审计定案表中列明“决算审定价款增减明细表”。
八、项目公司在工程招标、采购和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上述有关规定与结算方式。
九、同一合同因设计变更、清单编制错漏项等原因造成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3%的,项目公司应追究设计、清单编制等责任单位的责任,并要求责任单位承担不低于增加变更金额20%的费用。
十、对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以及突击性工程,由区采购中心按《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零星工程及突击性工程集中采购实施办法》,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中标单位,原则上一律按中标价进行结算。确因工程量增加等客观原因需变更合同价的,按本规定办理。
十一、项目公司未按本规定履行审批的,建设发展局和财政局在考核时,应与考核结果挂钩,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此前颁布的《关于印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经区管„2008‟22号文)同时废止。
十三、本办法由区建设发展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4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