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中心人员结构不合理,落实人员准入资格,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动我中心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认真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现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XX〕35号),结合县级疾控中心的特点(主要针对专业技术岗位),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岗位类别设置
1、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2、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或单位内部机构、人员的组织、管理、协调、调度等事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管理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单位领导岗位的设置,根据干部人事管理的规定和权限确定。卫生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规定和权限及本指导意见确定。
3、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在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内,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根据岗位专业要求、责任、工作量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根据疾控中心行业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以公卫医师、卫生检验技师、疾控相关临床医师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护理、药剂、会计、统计、档案等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既要符合卫生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还要适应发展我中心社会公益卫生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4、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根据卫生事业单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卫生行业特殊工种、通用工种和普通工种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鼓励卫生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5、岗位的设置应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
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占15%,管理岗位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工勤岗位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工勤岗位应严格控制,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
二、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6、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4等级,即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7、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0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即四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士(员)级岗位。
8、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中心实际,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同时按照国家执业准入资格条件(如执业医师资格证、护师资格证、检验技师证、会计证等),其中中级以上医师岗位必须具备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证,助理医师岗位必须具备相应类别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证,其它助理以上岗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的资格证书(如护师资格证,检验技师证,会计证等)。
(三)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必须达到全部岗位的70%以上。其中公卫医师:卫生检验技师:疾控相关临床医师=3: :
9、高级岗位
四级:比例为1%(全部专业技术岗位),岗位为公卫医师系列;
五级和六级:比例为了1%,岗位为公卫医师或卫生检验;
七级:比例为2%,岗位为公卫医师或卫生检验或疾控相关临床医学。
10、中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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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比例10%,岗位为公卫医师、卫生检验;
九级:比例10%,岗位为公卫医师、卫生检验、疾控相关临床医师;
十级:比例10%,岗位为公卫医师、卫生检验技师、疾控相关临床医师。
11、助理及初级
不做限制
(四)非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占全部岗位的22%,不设高级岗位,中级岗位点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5%。
12、中级岗位(八、九、十),主管护师点2%,会计占1%,档案占1%,药剂占1%,主管护理主要定在接种门诊,其它科室原则上不设主管护师。
13、初级岗位(十一、十二、十三),控制在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10%。
(五)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4、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三个等级,即三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本中心的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基本条件
15、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试行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任职条件
(1)高级职称:在疾控工作第一线取得突出业绩,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为同行所公认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卫生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系统性、创新性成果,解决了重大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中级职称:在全市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他业内公认的,为卫生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16、中心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17、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核准、备案及变更,按照《试行意见》的规定办理。
18、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四、岗位聘用
19、按照《试行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规定岗位职责,实行竞争上岗,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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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单位招聘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中心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认定后,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21、卫生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试行意见》的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2、对中心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破格聘用。
23、保证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要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24、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有关规定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25、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落聘人员按原聘用职称的最低档次落实工资待遇。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逐年逐步到位。
五、组织实施
26、中心岗位设置工作,接受卫生局,人事局的指导,保证岗位设置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加强与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
27、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个人,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8、本指导意见由中心岗位设置工作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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