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退市新规原文
上交所退市新规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详见附件),规定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实施标准和程序。《实施办法》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做好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保证《实施办法》及本次同步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统称新规)的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决定》施行后,上市公司被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其该等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均适用新规。
二、关于《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违法退市情形,以2015年度作为《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重大违
法退市情形的财务指标起算年度,即追溯后自2015年起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将予以退市。
三、上市公司在新规施行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但已完成重组上市,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向本所书面申请不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一)新规施行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法合规完成重组上市,且重大违法事项均发生在该次重组上市之前,也与该重组上市无关;
(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且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按照本条规定提出不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申请的,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八条办理,同时聘请财务顾问及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本所收到上市公司上述申请后,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审核并作出相应决定。
四、新规施行前,已因重大违法被本所决定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司,在新规施行后36个月内申请重新上市的,其重新上市事宜仍适用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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