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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2020-10-14 来源:客趣旅游网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规定

一、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 1

、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公安 消防机构进行。 2

、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或者 市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3

、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市或者省公安消防 机构进行。

跨行政区的火灾事故的调查, 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

构进行,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二、火灾事故调查程序 1

、保护火灾现场: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

灾现场。非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包括现场保护人)禁止擅自进入火灾 隔离保护区,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火灾现场未经批准,不得 随意撤销保护措施。 2

、建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织: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应成立火

灾事故调查组,并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参加。火灾调 查组的职责是: ( 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 2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 3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 4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 5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

、火灾现场勘查和访问 4

、火灾损失核定 5

、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 6

、制作火灾事故责任书

三、火灾事故处理

主要分为四类: 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 直接领导责任、 领导责任。

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作出下列处理:①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②违反消防法 律、

法规有关规定的,

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③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认定构成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火灾, 应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进行,

所作出的决定应以主管公 安机关的名义作出;

认为具有放火嫌疑的案件, 应当及时通知刑事侦

查人员参加调查, 构成放火案件和,

应及时移交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立 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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