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书,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座落于 ,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租赁房屋使用,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赁房屋月租金总额人民币 元(大写)。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交付当月租金。
第四条 租赁期内乙方依法支付水电费、电话费、电视维护费。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收取 元租赁房屋保证金,甲方应于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在乙方按约定退出租赁房屋并交清各项费用后,将租赁押金退还乙方。
第六条 乙方应正常、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内部的设施,装修隔板要经过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要求赔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在出租房屋内从事“黄、赌、毒”等违法活动,不得妨碍甲方或邻居的正常生活。
第七条 乙方在租赁房屋交付使用三天内,应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如实填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
第八条 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房屋或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事故,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第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转租给他人。
第十条 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拖欠租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甲方将租赁房屋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出租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二条 若租赁房屋政府需要征收,本合同无条件终止,关于房屋征收产生的赔偿与乙方无关。
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