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原年月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达成本补充协议条款,以便双方遵照执行。
1、监理内容:乙方承担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工作。从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项目交付期间本项目建筑主体及售楼中心的所有土建、安装、装饰、总平景观、道路等施工内容以及管网、电力通讯通道、路灯照明、景观、绿化等及其施工阶段全过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管理。
2、监理期限:
2.1监理期限从本工程开工之日起至本工程项目竣工并办理完成相关的备案手续,完成所有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监理工作内容后终止。
2.2监理包干费用的计算期限(即现场监理期):各部分监理起始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3、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名单及具体要求详见本协议附件3。
4、监理工作的相关要求:
4.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工作标准进行本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具体的工作内容、标准及时限详见附件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作标准》。
4.2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附件3所列的监理人员名单组建本项目监理班子。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是具有签字权力、经建设主管部门注册批准的人员,监理员及其它监理工作人员不在其列,必须单独配置。人员配置同时应满足各阶段各专业监理工作需要,满足现场工程进度需要。乙方监理人员进场时须向甲方代表提交以下在本工程项目任职的监理人员的证明文件(职称证书、监理资格证书、身份证等A4幅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具体要求如下:
4.2.1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全国监理工程师、八年以上工作经历)。
4.2.1.1总监理工程师在本项目重要验收、重要监理例会及甲方通知的重要会议时必须到场参与。
4.2.2专业监理工程师(工程师以上职称,有监理资格证书,六年以上工作经历)。
4。2.3监理员(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有监理资格证书,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4.2.4乙方须对监理人员的资质及经历的真实性负责,如弄虚作假,乙方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4.3本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定为,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更换。
4.4对不合格的监理人员,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更换的监理人员须经甲方认可。
4.5乙方须按附件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作标准》的时限及时回复、确认相关文件(含记录、材质证明、合格证明、请款报告等),承担由于检查、批准不及时而造成工期进度的延误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须回复的有关内容,及向甲方通告有关工程进度、质量的信息。
4.6如每周工程进度计划的关键工序及形象进度延误可能会导致影响总控计划执行时,乙方须将检查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4.7工程施工中如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的事故,须在事故发生的2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并进行现场取证。
4.8乙方编制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包括安全监理内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理细则)必须报甲方确认批准。乙方监理人员须按甲方确认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以及按甲方要求的工作标准严格进行本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具体的工作内容、标准及时限详见附件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作标准》的工作时限要求。
4.9本补充协议
第4.8条的要求作为甲方对乙方的考核依据。
5、监理费用:
5.1本工程监理包干总价为:¥元(大写:人民币元整),该包干总价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本工程监理项目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含节假日),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加班费、现场监理设备费、现场监理设备使用费、分户验收费、交通费、办公费等涉及本项目监理的全部费用。
5.2甲方有权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具体施工范围,调整后的范围及对应的监理费用、付款方式、监理期限等以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为准,如协商不成,甲方有权另行选择本项目监理单位,且不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5.3若本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月内未开工,则监理工程的监理费总价失效,监理费用甲方双方另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甲方有权另行选择监理单位,且3不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5.4超过本协议
第2.2条约定的现场监理期限的监理费用按以下方式收取:超期一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免收超期期间的监理费及相关费用,减期一月以内(含一个月)的,不扣减期间的监理费及相关费用,超期/减期一月以上的,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相应增加/扣减的监理服务费。
6、合同价款支付:
6.1付款方式: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
6.2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付款金额相等的合法、有效的其他服务业专用发票。
6.3付款比例:〔参考条款〕
63..1每部分的监理人员进场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部分监理费总价的%作为预付款;
6.3.2每部分施工至±0.00,且基础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该部分监理费总价的%,此时该部分的预付款转为该部分合同价款的一部分;
6.3.3每部分施工至主体封顶,经甲方及政府质监部门主体验收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该部分监理费总价的%;
6.3.4每部分设备安装、总平工程完工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该部分监理费总价的%;
6.3.5每部分工程竣工并经政府部门综合验收通过,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完竣工资料、完成竣工备案,双方办理完本合同财务决算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至本合同工程结算造价的85%,同时扣除《财务决算书》中乙方应缴纳(含甲方代扣部分)的款项;
6.3.6每部分内部验收一次合格(移交客户部分合格率为90%)经甲方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至该部分结算总价的95%;
6.3.7每部分工程交房后6个月内,监理范围内无质量投诉,经甲方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该部分余款。
6.4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或办理结算过程或结算办理完毕中,根据审计初审结果或甲方初审结果确认实际付款比例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的,乙方同意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10个日历天内退还超付款项,乙方逾期退还的,应向甲方支付该笔款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7、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7.1甲方按本协议相关条款实施甲方权利,对乙方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督及管理。
7.2甲方应及时确认乙方报送的方案及文件。
7.3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事关本项目监理工作的配合。
7.4甲方有权享有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8、乙方的权利义务
8.1乙方依据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工程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检验评定标准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全天候、全方位的监理。
8.2乙方须全程参与配合验收(含分户验收)相关事宜。
8.3严格按《监理规划》和甲方批准的本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及附件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作标准》对本协议约定的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工作。
8.4对本工程项目按甲方批准的工程项目进度总控制计划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监理。
8.5按“热情服务、严格监理”的监理宗旨对项目进行监理。
8.6及时对承包商提交的相关资料(记录、材质证明、合格证明等)进行确认。具体的确认时限详见相关附件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作标准》。
8.7监理工程师须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如甲方发现其监理不具备协议约定的资质将视为违约。
8.8项目常驻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周(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周),且不得随意迟到、早退、旷工。驻地监理工程师如因特殊情况离开施工现场,应提前告知甲方代表,并由总监根据实际情况对人员进行适当的临时调配,以满足现场监理工作的需要。
8.9组织召开现场例会,编写和发布例会纪要。
8.10按协议附件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作标准》开展工作,并接受甲方每月一次的考核。
8.11乙方应在施工单位请款报告上签字确认,确认时限详见附件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作标准》。
8.12乙方在本工程的保修期间有义务和责任会同甲方处理施工质量问题及其他遗留问题。
8.13乙方保证每月对现场监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指导。
8.14乙方监理部所有人员与甲方一起统一打卡上班。
8.15乙方有权享有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9、违约责任:
9.1因甲方原因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协议款,每延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次应付未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9.2乙方未全部完成附件1规定的监理工作,应减收相关部分的监理费。造成损失或工程延期的,还应赔偿甲方实际损失,但赔偿总额不超过本项目监理包干总价。
9.3乙方工作人员与承包方、分包方、材料设备生产(供应)方串通,恶意损害甲方利益的,按实际损失的贰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项目监理包干总价,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4乙方必须按照附件3的监理人员名单组建本项目监理班子,并对监理人员的资质及经历的真实性负责;如名单中的监理人员未到岗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名单中的监理人员或名单中监理人员的资质、经历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每发现一次按监理包干总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5乙方监理人员不得随意迟到、早退、旷工。无故旷工按¥500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6乙方未执行每周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次。
9.7乙方对施工单位放纵,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未跟上工程进度而冒险施工,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500元/次;由此引发上级主管部门或媒体通报,给甲方声誉造成影响,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3000元/次。
9.8乙方未在附件1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监理工作,每发现一次按下列方式处置:
9.8.1未造成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的,按监理包干总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8.2造成经济损失但未延误工期的,除按监理包干总价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实际损失,但总额不超过本项目监理包干总价;
9.8.3造成经济损失并延误工期的,除按监理包干总价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实际损失,但总额不超过本项目监理包干总价。
9.9甲方组织内部验收时发现的渗漏(由于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防水渗漏),每出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整。有旁站要求的重要关键部位的施工,甲方发现乙方未进行旁站监理的,每发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整。
9.10甲方组织的内部验收中户内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低于85%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整。
9.11乙方未按附件1规定实施监理工作,未发现或及时发现工程中的安全、质量隐患6或发现后未及时报告,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本工程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每发现一次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置:
9.11.1出现的安全、质量问题较小,经发现后能及时得以纠正的,按监理包干总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11.2出现安全、质量问题,经发现后需进行局部返工、修复,未造成总工期延误的,除按监理包干总价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实际损失,但总额不超过本项目监理包干总价;
9.11.3.承包方未按图纸、规范要求实施工程的,一经查定,或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延误工期的,除按监理包干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实际损失,但总额不超过本项目监理包干总价。
9.12凡在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存于甲方的履约保证金,或监理包干总价,或其他任何利益中直接扣除,且甲方对未能扣除的部分有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10、履约保证:
10.1本协议签订时,乙方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元(大写:人民币整)转为本协议履约保证金。
10.2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监理工作全部完成并提交监理归档资料后28天内一次性退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11、奖励:
11.1乙方及时发现了图纸中的问题,避免工程重大损失的,甲方予以适当奖励。
11.2乙方严格按本附件1实施监理工作,工作成绩显著,所监理的本工程质量优良,获得“天府杯”以上奖项的,甲方予以适当奖励。
11.3在监理过程中,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为甲方接受,降低了工程成本,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按实际产生经济效益的3%进行奖励。
12、关于送达
12.1乙方的通邮地址为,乙方必须保证该通邮地址为有效通邮地址,能接收一切邮件,且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凡甲方有相关事项需要以邮件形式通知乙方的,以上述地址为准。
12.2凡甲方有相关事项需要以邮件形式通知乙方的,均以特快专递送达。乙方的通邮地址在四川省内的,甲方向邮局或其他经营邮递业务的机构投递后经过三日的7(以邮戳为准),视为送达;乙方在四川省外中国境内的,甲方向邮局或其他经营邮递业务的机构投递后经过五日的(以邮戳为准),视为送达。
12.3乙方的联系电话号码为;联系传真号码为;乙方应保证上述话机,传真机有专人值守,不得随意销号,停机。
12.4甲方以上述电话号码联系乙方的通话当时即产生通知效力;甲方以上述传真号码联系乙方的,甲方传真发出后30分钟即视为甲方已将相关事宜通知了乙方。
13、其他约定事项
13.1本补充协议是原合同的补充,如原合同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未提及的条款均按原合同执行。
13.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达成的补充协议以及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均具法律效力。
13.3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协议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作标准
附件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
附件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人员名单
附件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人员配置要求
附件5: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现场抽检和联合取样清单
附件6:监理工作考评表
附件7:反商业____协议
甲方:(盖章)
代表:
乙方:(盖章)
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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