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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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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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平等协商,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现就有关问题签订以下协议:
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派遣与甲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作为派遣人员,乙方根据需要安排派遣人员的工作。
一、派遣人员的招录、数量及派遣期限
派遣人员由甲方负责按照乙方的用工条件组织招录,也可由乙方推荐。甲方派遣的人员,最终由乙方决定是否选用。
派遣的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定《劳务派遣人员名册表》及派遣期限,并签字、盖章备案;被派遣的人员进行变更时,填写相应的《劳务派遣人员增(减)表》,并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二、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及工作地点
派遣人员在乙方 岗位工作。乙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派遣人员协商一致变更工作岗位。具体工作岗位由乙方安排,岗位职责在乙方的规章制度中明确。经确定的派遣岗位应在乙方单位内公示。
派遣人员工作地点为 (市/县)。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在上述区域内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
派遣人员数量由乙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劳务派遣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终止。
五、费用的支付
(一)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劳务费用包含:
1、如乙方用工所需人员由甲方提供的,办理招聘工作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由乙方承担;
2、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
3、派遣人员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4、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劳务派遣服务费用。
(二)费用的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1、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由乙方按照同工同酬的分配方案执行。劳务报酬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派遣期不满一月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按月支付给派遣人员。
乙方于每月 日前将劳务报酬明细单、社会保险和劳务派遣服务费交给甲方,由甲方审核后发放。甲方应自收到乙方拨付的劳务报酬、社会保险和劳务派遣服务费后,三个工作日将劳务报酬转到派遣人员的工资帐户上。
2、劳务派遣服务费标准为 元/人/月。乙方于每月的前 日内将费用以转帐结算的方式支付给甲方。(甲方账号: 开户行: 开户名:)
六、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派遣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由甲方负责缴纳,社会保险的种类及支付标准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执行的标准以双方确认的《员工名册表》的记录为准。派遣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甲方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规定代扣代缴。
七、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维护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2、乙方不履行协议的,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甲方承诺其签署本协议具有合法性,并依法与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5、教育、督导在乙方从事工作的甲方派遣人员服从乙方的领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6、按协议条款规定派遣符合条件的派遣人员到乙方工作。负责为派遣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7、因派遣人员过错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应定期或不定期到乙方了解派遣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和遵纪情况,当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劳务纠纷时,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
9、甲方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已不适应在乙方工作的,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待遇由乙方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监督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之间《劳动合同》的签订。
2、安排派遣人员的具体工作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可调换甲方派遣人员工种、岗位;监督、检查、考核派遣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并负责日常管理。
3、如甲方的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书面通知甲方和劳务派遣人员,甲方经核实无误后也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如甲方的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提前三十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书面通知甲方和劳务派遣人员,并由乙方按规定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经济补偿金。甲方经核实无误后也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确定和调整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
6、乙方出资对派遣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的,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代替甲方与派遣人员(甲方员工)签订培训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并书面通知甲方。在《培训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内,甲方不得将签订培训服务合同的派遣人员另行派遣到乙方之外的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征得乙方同意;《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甲、乙双方《劳务派遣协议》终止时,《培训服务合同》仍在有效期内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赔偿事宜。
7、因派遣人员过错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按有关规定向派遣人员索赔,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甲方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非因工伤亡、或因工伤残、死亡,其待遇由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对派遣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安全操作、岗位技能培训、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教育义务。
10、为派遣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业务用品,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11、乙方按国家规定所执行的工时制度。劳动部门批准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制度的,乙方应告知派遣人员。
12、派遣人员应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13、按时足额支付甲方的劳务费用。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在协议履行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若一方因国家重大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履行协议,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通过协商,对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
(二)本协议期满前三十日,甲、乙双方应就本协议是否终止或续订进行协商,并按协商结果办理终止和续订协议手续。如不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协议到期后,乙方仍继续使用被派遣人员,则视为协议期限顺延到无派遣人员止。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费用没有及时、足额到帐等相关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追偿。
(二)乙方违反协议规定的义务,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用的,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
(三)乙方依照《民法典》规定退回甲方的派遣人员,甲方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派遣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
(四)被乙方退回甲方的派遣人员,符合《民法典》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由乙方按规定向派遣人员或经由甲方向派遣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劳动争议的处理及其他
(一)乙方与甲方派遣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有关的劳动争议和纠纷,由甲方与派遣人员之间协商解决,乙方协助。有关本《劳务派遣协议》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无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合同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三)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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