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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的合同

2021-07-31 来源:客趣旅游网

  第一部分 服务的基本信息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铁路街回迁安置工程。

  2.服务类别: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第二条 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有关附件同义。

  第三条 咨询服务的提供方式: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指派工作人员在合同有效期内常驻委托人处,承担本合同第三部分中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四条 咨询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第三部分第五条约定的额度、方式、期限支付。

  第五条 本合同于自签订之日起开始实施,至项目结束日终结。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第一节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1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段。

  第2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3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二节 咨询人的义务

  第4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5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6条 咨询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委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7条 咨询人对于派驻人员负有完全的选定义务,应当保证派驻人员具有提供本合同约定咨询服务内容的相关资质及能力,并对派驻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节 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及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十条 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四节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利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第五节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三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 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 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 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委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咨询人增加派驻人员的数量。

  第六节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五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七节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八节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20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九节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十节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1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按黑价协【20xx】第14号文《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2条 本合同造价咨询服务范围:

  1、施工阶段造价控制:

  编制工程款使用计划;

  工程计量与工程进度款支付;

  工程索赔控制。

  第三条 咨询人应在15日内对委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四条 咨询人按照以下项目合计收费,收取费用总计人民币288.50万元

  (一)咨询人按合同委托造价金额前期计取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收费金额为人民币179.50万元,待整个工程结束后按实际发生工程造价总额补充计费。(此项目不含工程结算审减额取费部分,该部分待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结束后另行计算)

  注:合同标的总金额:一标、二标、三标及消防工程合同金额合计为18,976.00万元。

  (二)工程结算收费金额为109.00万元(此项目不含工程结算审减额取费部分,该部分待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结束后另行计算)。

  第五条 咨询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

  1、 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2、 咨询费不予支付。

  第六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方式、支付时间,支付咨询费:

  1、 咨询费的计算方法:

  委托人按照咨询人的派驻人员的工作量,依据本合同的计费标准计取,咨询费的数额按不同项目双方另行约定的比例计取,且不得超过此限。

  咨询费的计费标准按照省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黑价协(20xx)第14号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如文件更新则按变化后的相应文件执行。

  2、支付方式:转账支付。

  3、支付时间:委托人按期(年/月)向咨询人的派驻人员支付咨询费,支付日期为每期(年/月)的最后一日。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四份、乙方持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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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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