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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山林转让合同

2020-02-16 来源:客趣旅游网

  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人: 村 组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宁国市 镇 村 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受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经原发包方书面同意,甲方自愿将合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一并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自主经营和利用,并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作为双方共同信守的凭证。

  第一条:转让林权的权利内容

  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其依法取得的本合同第二条款所指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第二条:转让山场的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转让的山场地名 ,

  四址东:

  南: 西:

  北: 总面积 亩,林种 树种 第三条:林权转让期限

  乙方受让上述林地使用权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转让金

  林地使用期内转让金每亩 元,总额合计为 整,含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转让金。

  第五条:转让金支付方式

  受让人按下列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它形式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收取约定的转让金的权利。

  2、甲方可对乙方的林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但应以合理合法为限,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行为。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保证具备合法和有效的转让条件,应在合同签订后40天内将林权证变更到乙方名下。

  2、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积极为乙方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3、甲方应积极帮助乙方协调解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确保乙方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4、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行为。

  5、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对本合同山场附近的护林防火宣传,禁止在造林山场内野外用火、放牧、砍柴、取土、采石等。

  6、发生林木滥砍、乱伐、偷盗等事件,甲方应及时予以协助处理。 7、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做好林区道路维修、拓宽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林地享有完全独立的经营、使用权,并对林地上现有林木及附属资源享有完全所有权和经营权,但林木采伐更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可以其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以抵押、转让等方式流转,但应设定不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流转范围。同时乙方有权因造林而享受国家或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此,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碍。

  3、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对现有的及其增设的林业辅助设施享有充分使用权,乙方生产经营所需增设的基础设施,如林业辅助设施等,可要求甲方予以协助办理。

  4、乙方在林地使用经营过程中,有权选择用工对象和方式,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安排甲方劳力,若因甲方劳力不足等问题,乙方有权另行安排。

  5、合同期内,将林权变更为乙方名下。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约支付转让金。

  2、以营林为主,不得任意改变林地用途。 第八条:债权债务处理

  本合同生效以前,甲方转让山场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甲方享有和承担;本合同期内,涉及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第九条: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对对方的损失做出赔偿。

  2、因国家建设征用、征收转让的林地,按以下 方式解决相关补偿。

  A、林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归甲方所有;森林、林木及其它附属物补偿归乙方所有。

  B、甲方享有总补偿额的 %,乙方享有总补偿额的 %。 第十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具体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诚信遵守,任何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的行为以及违背其于本合同中做出的保证、承诺等情况,均构成违约,并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将山场交给乙方的,除应尽快交付乙方外,按转让金总额的万分之五/日支付乙方违约金。

  2、乙方未按时支付甲方转让金的,除应继续支付外,按未交款项万分之五/日支付乙方违约金。

  3、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除支付违约金外,应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包括预期收益)。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合同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本合同由双方协商终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妥善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业站、乡镇人民政府、市林业局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村民组意见(公章):

  村民组组长(签字)

  年 月

  (签章):年 月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日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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