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六盘水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六盘水都来佳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章 总则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基础上,就甲方将 恒利·城市先锋项目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给乙方的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恒利 · 城市先锋 物业类型:商住
坐落位置: 六盘水 市 市场 路号
至:东:
西:
占地面积:8250㎡建筑面积: 80800㎡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项目。
第二条 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收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合同涉及概念的解释
第三条甲乙双方应明确本合同中相关名词的定义,其中包括:
1、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及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2、楼宇共用部位:是指一幢住宅楼宇内部,由整幢住宅楼宇的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楼宇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天井、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3、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指本小区内,业主物业使用人户外公共使用的和楼宇共用部位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电梯、电视天线、用电线路、避雷装置、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广场、池塘、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设施等。
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业主:是物业所有权人。
6、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7、维修基金:是用于本小区楼宇共用部位、小区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改造、更新(含建筑外墙面更新)及本小区楼宇共用部位、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紧急故障处理的专项费用。
第三章委托管理内容
第四条楼宇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五条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业主、物业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道路、池、沟渠、井、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
第六条 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八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楼宇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和清运。
第九条 本小区内交通、车辆停泊秩序管理。
第十条 本小区内消防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检查、出入执勤管理。
第十二条 管理、保存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本小区工程图纸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产权资料;业主、物业使用人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第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在业主、物业使用人提出委托时,由乙方接受委托有偿提供维修、维护服务。
第十五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针对本小区物业管理制度的具体办法。
第十六条 依据有关部门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费 、 停车管理服务费、二次供水加压费 、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物业管理服务公共契约》、《物业使用守则》及各项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要求恢复原状、要求整改、要求赔偿损失、要求承担违约金或者进行法律诉讼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八条委托管理期限
1、 自年月月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履行并应于合同期满后 30 日内续签本合同。本合同期满一方决定不再续签本合同的,应于本合同期满
2、本合同有效期限为:自日至本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
本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同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新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五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将《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或《房屋出租合同》的附件之一,要求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和履行。
2、代表和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3、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
6、确保交付乙方管理的房屋及楼宇共用部位和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等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甲方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维修,甲方承担全部费用。
7、采集归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要的产权资料,工程资料、图纸和竣工验收资料等相关资料,并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60 日内向乙方移交。
8、当业主、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时,协助乙方催缴或以其他方式偿付。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工作和社区文化活动开展工作。
10、按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条乙方权利义务
1、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制定本小区物业管理制度及相关物业管理规定。
2、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理或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或《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行为进行处理。
4、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小区的专项管理业务。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保养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甲、乙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
7、负责编辑年度物业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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