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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

2021-03-17 来源:客趣旅游网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

  诉讼请求:

  1、判令对车辆许可执行;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 年 月 日,原告收到贵院送达的执行字第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贵院根据案外人被告对该案中部分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而作出的“中止对异议人所有的车辆(以下称“争议车辆”)的执行”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下称“B公司”)并非被告;原告依法取得争议车辆的抵押权。

  根据已生效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和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及认定的事实,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而非被告。

  原告为B公司向zM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而接受B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争议车辆作为抵押的反担保在年发生,且争议车辆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依照物权法等有关规定,原告善意取得争议车辆抵押权。

  二、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民初字第 号案件的民事判决结果不足以否定原告就争议车辆的抵押权,且该案事实认定明显有误、审理违反法定程序。该判决不应作为采纳被告执行异议的合法依据。

  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争议车辆因存在挂靠合同则车辆实际归被告所有”。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则该判决的内容不得对抗原告善意取得之争议车辆抵押权。

  2、该案事实认定错误。在前述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和民事判决书中均已查明争议车辆系B公司自有,而非他人挂靠,尤其是该事实业经刑事案件的侦查核实。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仅以被告出示的无法确认真实性的挂靠合同便认定挂靠关系,与事实不符。

  3、该案审理程序违法。因B公司没有偿还原告代还银行的借款,原告于 年 月 日即起诉了B公司,并于 年 月 日申请法院对包括争议车辆在内的担保物作了财产保全。从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民初字第号案件的案号可以清楚判断该案起诉在原告起诉B公司之后,当时争议车辆在车管所既有抵押登记又有法院的诉讼保全查封,该两案的诉讼结果与原告显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原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事实上原告对该案一无所知,直到近日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因此,该案件程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诉权。

  综上所述,异议裁定书否定生效民事判决书已认定的车辆所有权和车辆抵押权的归属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原告依法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十五日内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原告:(签字、捺印)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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