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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征求意见稿)

2022-11-07 来源:客趣旅游网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方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事宜,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的主体资格

  乙方出示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 工商营业执照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第二条 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章党镇

  开工时间: 20xx年8月1日 交工时间: 20xx年10月20日

  第三条 混凝土总数量及总价款、供货期限

  1.混凝土总价款人民币(大写): ¥: 按实际浇筑价款计价

  2.混凝土供应总量(m3): 按实际浇筑量计算

  3.混凝土的计划数量、结算单价、供货时间、浇筑泵送方式、浇筑工程部位、技术质量要求等内容,详见合同附件。

  第四条 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

  1.甲乙双方共同依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乙方供货到施工部位的混凝土数量、质量及浇筑时间等内容进行验收,签字确认。

  2.乙方供货到该部位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如与发货单载明的数量有差异时,甲方在12小时内通知乙方核实,双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真实数量确认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

  3.乙方当次供货到现场的混凝土经甲方表观检验如有异常现象,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进行核实,经核实后,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解决,若确认无法解决时,甲方有权退货,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现象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核实,若有争议,双方应会同工程监理及有关部门共同确认质量责任,并提出书面责任处理意见。属于甲方施工浇筑不及时或振捣、养护不当原因,责任由甲方承担;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供货到现场的混凝土,甲方应及时组织安排浇筑到工程施工部位,因甲方责任致使运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停留时间过长造成坍落度损失或产品失效报废的,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混凝土强度质量的最终认定以施工方、买方、现场监理共同见证取样的试件检验报告为评定依据,若评定合格,乙方不承担质量责任。

  7.甲方应承担对施工浇筑过程中混凝土的跑模、涨模、超高、超厚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价款结算及支付

  1.国家正式税务发票。在甲方结算之日起30天,将全部款项支付给乙方本合同项上的工程因非乙方原因中途停工,导致甲方停止使用乙方混凝土时,甲方应自停工之日起3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2.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给付价款,乙方可在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后暂停供应混凝土。

  第六条 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1)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乙方提供所需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数量及工程浇筑部位、混凝土浇筑方式,并对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交底,以保证乙方有足够的供货准备时间。

  (2)应保证现场场地平整、坚实、畅通,有足够的调车场地及泵车的安全作业环境,应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以及车辆驶出现场达到环保要求。

  (3)应负责提供现场作业用水及照明环境,作业现场由于混凝土运输搅拌、泵送及浇筑等原因引起的扰民或民扰问题,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4)应指派专人(提前24小时将名单书面通知乙方)负责对运送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发货单内容验收确认。

  (5)应遵守国家、省市和设计部门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自行现场添加水、外加剂等材料,由此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2.乙方义务

  (1)乙方供货前应到施工现场实地勘察并进行技术交底。

  (2)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应当服从现场负责人的统一调动指挥,积极配合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3)应严格按照甲方申请的混凝土供货计划,保质、保量、及时供应混凝土。

  (4)接到甲方就混凝土数量及表观质量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解决。

  (5)乙方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供与混凝土相关的技术质量资料。

  (6)乙方应按甲方需要出具全部的混凝土质量证明书。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自应付价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所欠价款利息。

  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在合同约定内不得在同一工程部位使用除乙方以外其他来源的混凝土,否则,混凝土质量、数量出现问题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供需双方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最终意见达成不一致,向 注册地 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需变更合同或行使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

  2.甲乙双方本着保证工程质量、互惠互利的原则,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本商砼各单价依据原材料价格的涨幅,商砼单价应做相应调整。

  第十条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肆 份,甲方 叁 份,乙方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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