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电梯轿厢设置看板媒体(以下简称“看板”)、刊发广告一事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双方共同执行:
第一条租赁地点
甲方同意将天骄城小区共10部电梯租赁给乙方设置看板,刊发广告。
第二条设置方式和范围
1、看板设置于电梯轿厢壁上(超薄型,厚度不超过2CM)用粘贴或敷膜方式贴在轿厢壁上,(左、中、右)。
第三条设置内容
1、商业广告(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广告法的规定,不得发布不宜单位、社区和家庭的广告,更不得发布影响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广告);
第四条租赁时间
合同期为1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租赁费用
每部电梯每年度(12个月)3500元,电梯共10部,每年度电梯租赁费共计35000元;
第六条付款方式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租赁费按年度支付,一次性付清。
第七条双方权责
1、甲方责任:
(1)保证本合同签订的电梯由乙方独家经营,在合同期内不允许第三方在电梯轿厢安装同类型的广告宣传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活动;因经营权而产生的.纠纷或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或负责赔偿;
(2)在合同期内,甲方与第三者产生纠纷不影响该合同的执行;
(3)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相关的资料,以便乙方办理广告审批手续时使用;
(4)有义务配合乙方的看板正常刊出,如发现看板有人为破坏或损坏,应及时通知乙方;
(5)甲方无权自行撤换乙方所刊发的广告画面及展板,否则按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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