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协 议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x x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 托 事 项
甲方因工作需要,委托乙方到工商部门查询“ ”工商档案资料。
乙方查询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该公司设立、变更(含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注销和吊销等方面。
二、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提供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要求的各种材料保证乙方能顺利完成委托事项。
(二)甲方有权参阅、使用查询所获各项资料。
三、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指派律师完成甲方委托事项。
(二)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甲方指示的,应当经甲方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甲方取得联系的,乙方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甲方。
(三)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四、转 委托
乙方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甲方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乙方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乙方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乙方为维护甲方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五、与第三人关系
(一)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乙方与甲方之问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甲方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乙方和第三人的除外。
(二)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乙方与甲方之间的代理关系的,乙方因第三人的原因对甲方不履行义务,乙方应当向甲方披露第三人,甲方因此可以行使乙方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与乙方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甲方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乙方因甲方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乙方应当向第三人披露甲方,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乙方或甲方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甲方行使乙方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甲方主张其对乙方的抗辩。第三人选定甲方作为其人的,甲方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乙方的抗辩以及乙方对第三人的抗辩。
六、协议的终止
(一)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查询事项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二)甲方破产或者乙方解散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 因甲方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甲方利益的,在甲方的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乙方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四) 因乙方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乙方的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甲方利益的,在甲方作出善后处理之前,乙方的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七、补 充 协 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纠纷的解决
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纠纷。
九、协 议 生 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注:文本来源于《公司法律顾问实务指引》 乔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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