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开发之“ ”(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营销策划及代理销售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概况
1.项目座落:
2.可销售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该面积为暂定面积,实际面积应根据预售许可证确定)。
3.开盘条件:该项目开盘应以甲方与银行签妥按揭协议、工程进度至建筑主体地上一层且售楼处装修完成并交付乙方使用为前提条件。
第二条:乙方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范围
乙方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范围包括该项目预售证确定之所有可销售范围。 (不含地下及车库面积)
第三条:合同履行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项目全部竣工(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为准)为止。
第四条: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形式
乙方为该项目境内外独家营销策划单位及境内外独家销售总代理。
第五条:甲、乙双方应将下列证件之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由对方留存备案:
1.甲方:
a 营业执照及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b 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
c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d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施工许可证
f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g银行按揭贷款协议
h 施工进度表
i 该项目审批后总平图
2.乙方:
a 营业执照
b 资质证书
第六条:乙方提供营销策划服务的内容
1.《前期策划方案》具体内容包括:
1)市场调研报告;
2)产品定位、规划建议;
3)建筑比例、户型设计;
4)推广主题、项目包装建议。
2.于项目开盘前30日向甲方提供《营销策划总体方案》,具体内容包括:
1)价格制定策略;
2)广告策略;
3)推广活动计划及实施方案;
4)媒体整合推广方案及销售计划。
3.广告策划执行方案具体内容包括:
1)广告宣传主题卖点;
2)广告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
4.承担该项目所有概念的策划、推广及平面设计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本项目的VI设计(包括项目标识、灯杆旗、彩旗、指示牌、信纸、信封、手提袋等);
2)项目包装设计;
3)售楼书、折页、海报等销售资料的设计。
5.策划、实施各种促销活动。
6.提供销售服务,具体内容包括:
1)每周向甲方汇报销售工作进展情况,并应甲方要求对该项目销售进度进行统计;
2)为甲方提供《预订书》及《认购书》文件版本;
3)协助甲方与客户签署《预订书》、《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客户收集银行按揭资料;
4)指示客户将购房款项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第七条:乙方代理销售目标
第一阶段(截至该项目所有建筑主体完成三分之二之日):乙方销售面积应达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40%;
第二阶段(截至该项目所有建筑封顶之日):乙方销售面积应达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60%;
第三阶段(截止该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乙方销售面积应达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90%。
注:上述乙方销售面积系指:乙方通过与客户签订《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销售房产面积之和(但客户于签订《认购书》后,就所认购房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则不重复计算该套房产面积)。甲方自行或委托他人通过与客户签订《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的房产面积亦应计入乙方销售面积。
第八条:销售价格
甲、乙双方应于该项目开盘前编制《销售底价明细表》,《销售底价明细表》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章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代理费用及代理费用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
1.代理费用计提标准:
乙方的代理费用包括基本代理费及超价提成,其中基本代理费按已售房产金额的2%计取;超价提成按已售房产合同金额与底价金额差额部分的40%计取。
2.支付方式:
甲方可按阶段考核乙方,基本代理费分别结算:
1).前期策划工作阶段,甲方预付项目前期产品策划费用、销售预热期策划、广告设计费用合计每月5万元给乙方,乙方具体工作、服务内容见本合同第六条之2、3、4、5、6款,即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甲方每月5日前预付5万元给乙方,直到项目正式开盘销售为止。
2).在乙方完成第一阶段销售目标之前,甲方每月暂按已售房产底价金额的
3).在乙方完成第一阶段销售目标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将之前已售房产的基本代理费补足至底价金额之和的1.8%。
4). 在乙方完成第二阶段销售目标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将之前已售房产的基本代理费补足至底价金额之和的2%。
5). 若乙方完成销售目标后继续销售剩余房产的, 甲方按已售剩余房产底价金额的2.5%向乙方支付基本代理费。乙方每月应编制《销售代理费月结算表》,并于次月3日前提交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销售代理费月结算表》之日起三日内将应付基本代理费一次性全额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款后开具发票给甲方。
3. 超价提成的支付方式:
甲方应于每月3号之前,将上月产生的所有乙方应收超价提成一次性全额支付给乙方。
4.支付条件
1)客户采用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则客户全额支付首期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即符合代理费用的支付条件。
2)客户采用按揭方式购房的,则客户全额支付首期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齐按揭资料后,即符合代理费用的支付条件。
3)客户采用上述方式购房,虽未缴足首期款,但甲方同意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则甲方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亦符合代理费用的支付条件。
4)甲方擅自销售或委托他人销售该项目房产的,则乙方自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即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支付该房产的代理费用。
5)客户于本合同履行期内已支付购房订金或定金,并于本合同履行期满后一百八十日内符合上述条件的,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第十条:没收客户款项
1.没收客户款项,应首先用于因没收该款项而产生的法律诉讼费用,剩余部分甲、乙双方各得50%。
2.甲方应自没收该款项的纷争结束后、于最近一次支付代理费用时,将乙方应得部分一次性全额支付给乙方。
第十一条:广告促销费用
1.甲方须为该项目投入促销费用(该费用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媒体广告的策划、制作、发布费,各种宣传材料、销售资料印刷费、沙盘制作费等),总额应不少于该项目总销售金额(即:各房产底价金额之和)的1.0%。广告促销费用使用计划(即:该费用的投放方向、频率及进度),由乙方向甲方上报,经甲方批准后实施。甲方承诺,在收到乙方上报计划后两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支付广告促销费用。
2.甲方应自行负责售楼处及样品房的搭建、租赁、设计、装修等事宜。由此支出的费用应不计入广告促销费用。
第十二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形成的广告设计知识产权由甲方享有。
2.甲方应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没收客户款项。
3.甲方应自行负责售楼处及样品房的搭建、租赁、设计、装修等事宜,并承担相关费用。
4.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月内完成售楼处的装修、装饰工程,在售楼处内配备传真、电话、音响、复印机、办公桌椅、饮水器等办公设备,并将该售楼处交付乙方使用。
5.甲方应自行承担并按时支付该项目一切广告促销费用及售楼处水、电、保安及花草养护费用。
6.甲方应于该项目开盘前将《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范本(应加盖甲方公章)提供给乙方。
7.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或自取得文件之日起 日内,将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约定之文件提交乙方。
8.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月内取得该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并与银行签订按揭协议确保该项目可以8成20xx年的按揭条件对外销售。
9.甲方应按施工进度表及该项目审批后的总平图施工。
10.甲方应支持乙方与甲方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包括工程、设计等。
11.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甲方应附上售楼书中明示的建材配备、楼宇配套及明示《两书》(即《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及《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12.甲方应确保其委托乙方销售之房产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且不存在任何影响乙方销售的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或租赁的情形)。
13.甲方不得自行或擅自委托他人销售该项目房产。
第十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按期足额向甲方收取代理费用、没收客户款项。
2.乙方有权取得甲方所有项目信息包括最新资讯等,向甲方索要更新的相关基本资料,以利于乙方适时做出最佳项目应对策略,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3.乙方对其参与设计或制作的、与该项目推广宣传有关的平面广告享有署名权。
4.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提供营销策划服务。
5.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完成代理销售目标。
6.乙方应按时提交各种报告。
7.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项目统筹,及时对该项目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困难向甲方发出预警,并提出解决方案。
8.乙方应随时向甲方汇报项目工作进展,按照双方约定时间提交阶段性工作成果。根据客观情况,确须发生变更时,应向甲方汇报,并征得甲方同意。
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进行任何经济和民事活动。
10.乙方应自行承担售楼处人员的服装费用及工资奖金。
11.乙方不得向客户作扩大宣传。
12.乙方不得向客户收取任何款项及物品。
1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客户签署任何文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 若甲方出现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逾期支付策划销售代理费用及溢价分成及没收客户款项、委托他人销售该项目房产、延期施工、中途停工、擅自提高销售底价、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其他违约行为阻碍乙方销售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实际履行本合同、赔偿因上述原因阻碍销售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业绩考核期限;若甲方因出现上述违约行为或甲方无委托权限致使乙方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向乙方结清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代理费用、没收客户款项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0万元。
2. 若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实际履行。若甲方同意解除本合同的,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策划销售代理费用、没收客户款项、溢价分成,且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80 万元。
3. 若乙方在各阶段延展期内仍无法完成该阶段销售目标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没收乙方保留的代理费。甲方应于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5日内与乙方结清基本代理费用、没收客户款项,乙方应于结清上述费用后3日内撤离售楼处。
4. 因出现本条第1至3款所列情形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有权凭客户签署的《认购书》与甲方按照合同第十条第1款第1)项约定比例结算策划销售代理费用,而不受本合同第七条约定之付款条件及方式的约束。
5.如因发生不可抗力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有权要求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时间段内迟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要求相应变更合同条款;如因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并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交可证明发生不可抗力的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及异议事项,甲乙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解决,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其他事项
1.因本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2.甲、乙双方应保证其在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地址、电话等内容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必须于变更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无法及时通知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书面文件的送达可采用特快专递的形式,相关书面文件自按对方在本合同中所填地址寄出之日起满7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书面文件直接送达对方,则对方签收时间即为送达时间。
4.甲、乙双方均应签收相互间往来的书面文件,一方采用邮寄方式送达书面文件的,另一方若持有异议应于该书面文件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否则即视为对该书面文件的内容予以认可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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