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何童明 朱盛开 龙雄中 宋勇军
乙方:刘映彬
甲、乙双方五位股东于20_年3月19日共同投资设立娄底市千年健药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20万元。甲、乙双方五位股东于20_年12月21日签订了由股东刘映彬内部承包经营的《公司内部承包协议书》,该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至20_年1月1日止。现甲、乙双方五位股东经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娄底市千年健药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有形及无形资产)转让给乙方,并就有关事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甲、乙双方五位股东一致同意提前终止20_年12月21日签订的《公司内部承包协议书》的履行。乙方自愿按《公司内部承包协议书》的全部给付款项的义务(即按该承包合同应向甲方何童明、朱盛开、龙雄中、宋勇平四股东支付有关款项的义务)履行至20_年1月1日止。
二、经甲、乙双方五位股东一致同意,对娄底市千年健药业有限公司截止至20_年6月30日止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库存物品等有形资产及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质量体系认证等无形资产)合计作价万元,由乙方受让并按本合同约定金额及期限支付给甲方四位股东。其中支付甲方股东何童明 万元;支付甲方朱盛开 万元;支付甲方龙雄中 万元;支付甲方宋勇军万元。上述款项乙方同意在20_年阴历12月28日之前全部支付给甲方四个股东,并从本合同签订之后即20_年12月31日,至支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5%分别支付甲方四股东利息。
三、乙方支付资产转让款给甲方四位股东的保证责任:
乙方同意在与甲方四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在
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好股权转让登记手续之后,即时办理将乙方在娄底市千年健药业有限公司的100%的股权质押给甲方四位股东的质押担保手续。
乙方在办理质押担保同时,自愿由其兄刘特兵承担保证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清全部资产转让款的连带担保责任,直至乙方全部支付清乙方四位股东资产转让款及利息止。
四、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因甲方四位股东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取得娄底市千年健医药有限公司的全部权利的,由甲方四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因乙方原因,逾期支付甲方股东资产转让款或不办理股权质押均视为乙方违约,除按本合同双倍支付约定利息外,还应支付违约金万元,并承担甲方通过诉讼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拍卖费等)。
五、特别约定
1、甲方四位股东在本协议合同上签字后,即不承担娄底市千年健药业有限公司在乙方承包期以前及承包期间及以后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债权、债务。如因乙方在承包期间所形成的一切债务牵扯甲方四位股东,并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定责任的,均应由乙方承担。乙方不主动承担致使甲方四位股东财产权益遭到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甲方通过诉讼向乙方主张追偿时所致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及拍卖费等。
2、因娄底市千年健药业有限公司自20_年1月1日开始至今一直由乙方经营、控制,故乙方承诺并认可在签订本合同时对娄底市千年健药业有限公司不再进行资产清算(包括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和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质量体系认证等无形资产的评估),自愿认可按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款支付给甲方四位股东,且在任何时候均不以在签订本合同时公司未进行清算或进行资产清点移交或有形、无形资产未进行评估等为由而提出本合同无效、部分无效或不履行本合同,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应按本合同第四条
第二款的违约条款执行。
3、娄底市千年健药业有限公司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动移交给乙方经营及所有。甲方四位股东不再行使公司股东任何权利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
六、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五位股东人签字生效。保证人刘特兵自愿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应由乙方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但限于支付资产转让款、利息、违约金、双倍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的担保人签字、确认。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五位股东及担保人刘特兵各持一份。
甲方股东:
乙方:
担保人:
20_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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