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立约人
一、 (以下简称甲方),代表甲方艺术创作及制作团队,负责乙方在中国大陆
范围内(含港、澳、台),的演艺经纪活动策划及管理 。
二、 (以下简称乙方),演奏家,中国内地居住地址: 。
乙方为拓展海内外演艺事业 (含港、澳、台),经纪项目指艺术家的各类演出、唱片、著作;电视台、广播电台的声像作品;广告。特授权甲方为其国内外唯一演艺合作人,负责培养乙方演艺技能和代理乙方处理国内外各项演艺事务,并有权代理乙方签订相关合同,收取经纪费用。
第二条: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 10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日止。 签约后6个月内如有疑义应提出解约。合约期满,若乙方不愿续约,应于该协议期满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一方如未以书面通知对方到期解约的,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将自动延续一年,之后亦以此类推。
第三条:甲方范围
1、甲方有责任向乙方陈述所承接的演艺活动之看法,分析并指出其中之利弊。
2、乙方在完成每次演艺活动后,甲方有责任向乙方指出此次活动中演艺技能的表现;并每年组织一次由本公司专业人员和演艺界专家组成的研讨会,评价和研讨乙方在演艺技能方面表现,根据乙方的自身情况,策划和制定出第二年度的发展方向。
3、甲方应配合乙方的演艺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宣传资料,进行宣传活动:
1.1在合同期内,甲方主要协助乙方做推广,将全力负责推广;
1.2 与国内知名交响乐团乐团合作;
1.3 在国内著名唱片公司出版专辑;
1.4 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等地举办或参与音乐会的演出;
1.5 参加中央电视台主要音乐节目;
1.6 参加公益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四条:演艺范围
甲方有权于本协议有效期内代为接洽、安排乙方在国内外各种形式的演艺活动,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并为之允许的剧院演出、舞台、录音、录影、广告、剪彩、广播、电视、灌录唱片、电台访问或出席宣传推广工作及现场公开形式的演出,有关演艺事业需要的活动;以及各类摄影著作、音乐著作、录音著作、视听著作的制作发行(包括但不限于有声出版物、激光视盘出版物、平面出版物等),及其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发表、宣传与广告拍摄和与此相关的节目宣传活动、促销或造势活动。
第五条:报酬
一、 甲方有权为乙方安排一切演出活动,代表乙方对外商议或签订有关演出的合
同,并代乙方收取乙方的演出酬金。
二、 甲方需从乙方完税后的`所得酬劳中按比例抽取管理费用:
5万元及以下(包括5万),管理费按总酬金的30%收取;
5-10万,管理费按总酬金的25%收取;
10-20万,管理费按总酬金的20%收取;
20-30万,管理费按总酬金的15%收取;以此类推;
此执行标准自签约日起,为期 10年。期满后双方另行协商,制定新的管理费用执行标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三、 甲方不支付乙方薪金及交通、通讯等其他任何其他费用。
四、 所有为艺术家所挣得收入,包括预付款和签约奖金按惯例都应该付给代理方,
在扣除税费、佣金后,银行结算后7工作日内付给艺术家。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 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本合同所约定的演艺报酬。
二、 乙方同意成为甲方的专属签约艺人,并保证履行合同期间不与任何公司、团体或个人在任何地区签订任何形式的演艺合同,或不聘请任何第三方作为代表乙方的代理人或经纪人,在合约其间甲方为乙方负责乙方的日常工作事务(宣传、培训、外联、签定合同、收取报酬等),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应配合该名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演艺工作及活动安排,并严格履行该为其签定的演出合约。在合同其限内,乙方不得在任何情况,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与该名工作人解除代理关系,直至合约期满。
三、 甲方应本着双方最大利益考虑,为乙方安排、策划各种演出活动,经双方协调无异议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应全力配合,不得任意拒绝或借故推诿。乙方各种演出活动节目内容的策划、配合演出人员之安排等事宜,均由甲方全权负责安排,乙方须服从。
四、 如乙方无故拒绝参加甲方安排的演出活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次演出活动应得报酬的500%作为违约金。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无故拒绝参加甲方安排的演出活动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自签约之日起所代理的乙方全部演出报酬的30%。
五、 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不存在人事纠纷,不因人事问题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保证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再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与人事有关的合同。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和诉讼,由乙方承担责任。如系乙方个人遭遇特殊情况,短时间内无法履行本协议中甲方所安排之演出活动,应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如因演出中途发生本条款所述之情况,则甲、乙双方应获得该制作单位的同意或共同补救;如因乙方个人原因,给制作单位造成损失,则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由于乙方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六、 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未在任何国家和地区犯有刑事案底记录,保证无吸毒等严重不良嗜好以及无对邪教等的不良迷信,并保证本合同期间无上述不良行为,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七、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与甲方以外的第三人接洽、签约,不得自行参与本合同第三条所述的所有活动。乙方如有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纠正,如果乙方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自签约之日起所代理的乙方全部演出报酬的30%。
八、 甲、乙双方均不得于公共场所作出恶意损害对方言行的事情。乙方如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或发布媒体宣传。
九、 在合同期内,乙方应随时与甲方保持联络,甲方有权知道甲方行踪,以便随时联络乙方,乙方如出境旅游,应征得甲方同意,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十、 乙方应就演出需求自行完成各项技艺训练,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向合作单位争取补助费用,若合作单位不能补助其费用,则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一、 政府活动,公益活动或特殊活动应双方商定做决定。
第七条:著作财产权
甲方为乙方所录制拍摄之各类演出活动,其录音、录像、摄影及视听资料等与著作相关的著作权以及国内外平面媒体或网际网络公开刊载、播送之权利及其它一切权利,均归属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就上述著作在法律范围内做任意编辑、修改、增删、重制,乙方不得干涉,亦不得借此阻碍其他任何权利。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签约为甲方艺员,应努力提高演艺水平,如乙方擅自行动触犯国家法律;或演艺活动经乙方同意后,乙方不服从甲方安排指示;或乙方违反工作上的专业要求等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则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约,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任意一方如有违约情况或对另一方造成不利行为时,违约方应在七日内及时改正,逾期仍未改正,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请求违约赔偿。本协议有规定的,按协议规定支付违约金,没有规定的,按实际损失支付。
二、任何一方擅自提前解除合同,应向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在本合同已履行期限内,违约方依据本合同所取得的总收入的200%,且该期限内总演艺酬金不足100万元人民币的,以100万元计算)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项,逾期未付的,每日按应付款1%支付滞纳金。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其它
本协议未尽事宜,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以书面形式修改。
本协议生效后,应以该协议所签地址为准,如有变更应提前以挂号信函通知对方。 本协议的一切附件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本协议若涉及诉讼,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年 月 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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